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使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以下26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公告。本院将向国土、房管、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执行联动单位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上被执行人如对公布的失信信息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依法书面提出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在公告之后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执行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经过三年的警示期间后,可将其失信记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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