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说不写?替你请手语翻译;不理不睬?替你起代号“无名氏1”;不知年龄?替你做骨龄测定。对付聋哑小偷,司法机关也有高招。
一伙聋哑人抢劫、非法拘禁另外几名聋哑人,公安机关在解救人质时当场抓获了一名负责看管人质的聋哑人,虽有手语翻译,仍拒绝“用手势交代”,导致司法机关“一筹莫展”,无法得知其年龄、地址、姓名,该案不仅陷入“零口供”,还变成“零手势”。 因这位“无名氏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通过对“无名氏1”骨头年龄的鉴定,得知其年满18周岁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无名氏1”有期徒刑10个月。
2005年8月28日晚,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马会科等人(均系聋哑人)为了钱财,经过预谋持刀在郑州市淮河路耿河小区疯狂抢劫另外四名聋哑人,抢走现金近2000元、手机、戒指、交行银行卡等物品。期间,马会科等人还逼取一名被害人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在郑州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0000元。之后,马会科等人又用车将四名被害人劫持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王村一平房内拘禁起来,又找来1名聋哑人帮助看管。期间马会科等人又在石家庄交通银行取走另一被害人卡内现金18800元。2005年8月31日,马会科等人放走两名被害人。2005年9月3日,另两名被害人被公安人员解救,马会科及帮助看管被害人的一名聋哑人也被当场抓获。
不过,司法机关在追究这名负责看管聋哑人的责任时,却颇费周折。该男子仗着自己有这先天的“优势”,一问三不知,也不肯写字,从案件侦查到法院审判时,一直拒绝透露自己姓名和年龄等任何资料。司法机关只好替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但该男子拒绝做手势,来个“死不认账”,手语翻译有力无处使。聋哑人凭这一“绝招”,依然不能逃脱法律制裁。为得知该疑犯的确切年龄,司法机关将其称为“无名氏1”,并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为“无名氏1”做了骨龄测试和电反应测听检查。经鉴定,确定“无名氏1”年龄为18.4岁,达到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以此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该聋哑人称为“无名氏1”,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名氏”仍然一言不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会科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抢劫后又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无名氏1”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会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名氏1”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会科、“无名氏1”的犯罪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要求处罚的理由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会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无名氏1”有期徒刑10个月。
附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