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所谓“家务事”,不外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纠纷,说她难断,主要是这些纠纷中包含的情感诉求高于普通的利益诉求,有时是理不清、也剪不断。那么作为法官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让刚性的判决更加人性化,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的体会是要有“三心”即:公心、同理心、耐心。
公心为上 锤炼法官修养
公心,即为公众利益着想的心意,作为法官来说,树立公正之心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唐朝诗人施肩吾在《西山群仙会真记》这样写道:“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从这个意思说,放宽心胸、谦虚谨慎、平心静气、潜心钻研、坚定信念是培养公心,提高法官自身修养的内在要求。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因为利益纠葛,或因为不了解法律条款,难免对办案法官产生误解和怨愤,有时会语言攻击嘲讽,甚至侮辱诽谤。这时法官的心要“大”,要牢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不能因为当事人给自己带来的委屈而影响公心。当然,在办案中,法官还要善于“虚”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不因为当事人素质个体差异而偏听偏信,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心“平”指的是处理每个案件时都要平心静气。家事案件除了牵涉利益纠葛之外,情感因素也往往掺杂其中,情感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居中裁判者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客观而不完整的信息进行裁判。这就要求法官保持淡定的心态,只有心平气和才能排除外界纷扰,客观地分析案件的是非曲直。心“潜”指的是潜下身子,苦心孤诣地钻研法律和指导性案例。法官只有沉下心来,心无旁骛,努力学习,才能提升业务素养,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和变化,在面临纷繁多变的案情时,快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以及可资参考的案例,做到公平公正的调解或判决。心“定”说的是坚定对党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作为司法者的我们更要坚定对法律的信仰,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站在法律的高度来审视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大小案件,自觉自愿地维护司法公义。
推己及人 养成一颗同理心
邹碧华法官曾说过:“我们需要一个有同理心的社会。”推己及人的同理心应该是法官必备的基本素养。同理心是指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思考的一种方式,即人际交往过程中,能够体会他人的情绪和想法、理解他人的立场和感受,并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内乡县衙屏门的门楣上有块横匾,横匾上书 :“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意在警醒知县办案要兼顾三者,这条官箴也同样可以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办理案件时的准则。如何在办案时将“国法、天理 、人情”糅合在一起,办出有良心,有温度的案子,同理心是重要的法宝。
在办理案件中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比如我们调解办案时经常会遇到的喋喋不休的当事人;须知我们法官熟稔于心,信手拈来的法理法律也许是当事人所不曾涉猎的知识空白。比如我们在处理离婚诉讼时遇到的反目成仇,怒目以对的夫妻双方;须知我们眼中的这种“小”案件也许是当事人人生的重大转折。有了这种感同身受的同理心,我们就能多花一些时间不疾不徐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就能在办理案件时谨慎持重,尽力做出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或判决,就能减少一件申诉上访,增加一部分群众对法律、法院乃至国家社会的敬畏与认同感。
提笔至此,我想起了一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男方顾某在北京一所高校教书,经济拮据,只能住在学校提供的出租房里。女方冯某在郑州一事业单位工作,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平静的两地分居生活因为女儿的上学问题被打破,顾某想让妻子辞职接女儿到北京入学,冯某则因北京生活压力太大而不同意,双方因此经常争吵,再加上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最终破裂。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争夺的焦点在于女儿的抚养权。接到案件后,通过和顾某冯某多次交流,我发现夫妻之间其实没有根本矛盾,且都对孩子有着深厚的感情。冯某表示看到孩子整天闷闷不乐,自己心里也是相当难受,但依然表示不肯让步。作为一位母亲,我对冯某的痛苦以及彷徨感同身受,想帮助她走出这个两难的境地;我也希望冯某女儿能和我自己的女儿一样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作为一位少年庭法官,我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冯某女儿的利益,而她的最大利益所在就是家庭完整。因此,我利用周末多次到女方家里看望孩子,劝说冯某夫妻双方感情还在,要多为孩子着想;利用到北京学习的机会劝说顾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要肩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过无数次的电话、微信沟通,冯某被我的诚心打动,愿意为女儿的健康成长作出让步,迁居北京与丈夫团聚。夫妻双方最终一致同意和好。这桩离婚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是我作为少年庭法官的责任使然,作为母亲的同理心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耐心细致,悉心调解家事纠纷
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以利益为主导的民事法律行为,情感诉求较大,隐私性较强,不能按照其他民事法律纠纷的审判方式刚性地作出判决,必须考虑调解和判决的事后影响及终极目的,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家庭和谐。这就要求法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做到耐心细致,办理后要注重跟踪回访,保证调解协议和判决的履行。
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亲生父子争夺孩子母亲遗产案,可以用来印证充足的耐心在办理案件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我在审理此案时,父子双方在庭上都不愿意过多发言,形同路人,全部由代理律师出面,庭审进行得很顺利。但法官的职业素养促使我想要在判决前了解父子之间势同水火的成因,于是约来二人进行调解。刚开始儿子小姜很不配合,告知我他要马上赶回青岛照顾怀孕妻子,无暇参加调解。得知消息的我耐心与他沟通,主动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加班调解,我的耐心跟诚意感动了他,勉强答应了与他父亲见面。在调解过程中,面对积怨已深的父子俩,我和助理先是分头和父子俩耐心沟通,慢慢引导他们说出心结,归纳总结二人的主要矛盾点,制订初步调解方案,再当着父子二人的面提出方案,在他们提出各自诉求的同时慢慢引导他们交流感情,例如让父亲回忆儿子小时候的事情,帮儿子分析父亲供养他出国留学的负担以及母亲离世对父亲造成的伤痛。即便如此,调解方案的最终敲定也经历了反复的协商,花了整整一天时间。这期间,我一直保持着沉着冷静的心态,时时告诫自己,法官的耐心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一次不成功就两次,两次不成功就三次。这种“输了重来过”的从容心态,保证了这桩父子争遗产案调解成功。
其他案件需要的调解时间,调解次数可能会更长更多,但只要作为调解人的法官常怀耐心,就能抽丝剥茧消弭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积怨。家事案件同民生息息相关,又涉及人身和感情关系,调解这种较温和的方式能有效地激发情感因素,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也较大,最终真正化解矛盾。因此,多年来在家事案件的办理中我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判理念,悉心调解家事纠纷,缓和家庭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即使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也要尽力做到让两方解怨释结,一别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