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多娇
孙多娇,巩义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诉讼和法院审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民法庭制度的改革完善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些年来,司法工作的环境和情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庭再撤并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法庭如何设置才更科学,更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民权益的有效保障,本文结合巩义法院人民法庭的工作现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巩义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现状
目前,巩义法院共有7个人民法庭,是2003年左右在“一乡一法庭”基础上整合而来的,依次为竹林法庭、大峪沟法庭、河洛法庭、城区法庭、永安法庭、回郭镇法庭、涉村法庭。
(一)法庭辖区
该7个人民法庭的辖区涵盖了巩义全部15个乡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其中,辖5个乡镇(含街道)的法庭1个,为城区法庭;辖4个乡镇的法庭1个,为竹林法庭;辖3个乡镇(含街道)的法庭共2个,分别为河洛法庭、永安法庭;辖2个乡镇的法庭共2个,分别为回郭镇法庭、涉村法庭;辖1个乡镇的法庭1个,为大峪沟法庭。
(二)法庭距法院距离
距离法院超过20公里的法庭共2个,分别为竹林法庭、回郭镇法庭;距离法院10公里至20公里的法庭共有4个,分别为大峪沟法庭、河洛法庭、永安法庭和涉村法庭;城区法庭则直接设在法院机关院内。
(三)法庭人员构成
各法庭人员构成情况见下表一:
法庭 人员构成
审判员 书记员 法警
竹林法庭 3人 2人 1人
大峪沟法庭 2人 3人 1人
河洛法庭 3人 3人 无
城区法庭 3人 3人 无
永安法庭 3人 3人 无
回郭镇法庭 3人 3人 无
涉村法庭 3人 3人 无
(四)法庭年度受理案件数量
各法庭所办理的案件多为传统民事案件,2011年以来各法庭年度受理案件情况见下表二: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竹林法庭 360件 437件 423件 401件
大峪沟法庭 107件 126件(含48件交通事故案件) 309件(含205件交通事故案件) 393件(含170件交通事故案件、40件城区法庭案件)
河洛法庭 258件 254件 301件(含32件交通事故案件) 333件(含80件城区法庭案件)
城区法庭 713件 743件 347件 441件
永安法庭 260件 310件 444件 377件
回郭镇法庭 293件 288件 421件 365件(含54件交通事故案件和部分永安法庭案件)
涉村法庭 146件 308件 384件(含100件交通事故案件) 314件(含110件城区法庭案件)
二、法庭“两便”作用发挥受到很大程度的冲击
人民法庭承担着基层法院大部分民事审判任务,因其设置多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原则,其在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审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作用在交通不便、通讯落后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部分法庭的“两便”作用已不再明显,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庭工作的弊端。
(一)“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作用弱化
第一,部分法庭便于群众诉讼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广大农村的交通状况和出行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加之通讯技术的进步和普及,过去那种到法院跋山涉水、往返数日的情形已基本不存在,法庭相较于法院,地域优势已不再明显,甚至有的法庭选址不够合理,当事人难以找寻或需辗转乘车,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二,当前实行的一些工作制度使法庭作用发挥大打折扣。人民法庭工作中面临着立审分立、审执分立等问题。虽然案件的审理在法庭,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等仍需到法院进行,尽管我们引进了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立审分立的局面。案件的执行亦需到法院提出申请,另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而不能由法庭直接进行。此外,即将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导致法官人数大幅削减,法庭审判人员的配备也是改革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第三,法庭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公正性往往受到群众质疑。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法庭是法院的下级机构或二级机构,法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比不上法院机关的法官。另有部分群众表示,鉴于法庭与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官员等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在办理地方案件时,很有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而难以难以做到中立、公正。
(二)“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功能弱化
第一,部分法庭便于法院审判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以往法院办理案件,因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有限等,法官不得不上山下乡深入调查,距离纠纷发生地近确实为法官工作提供了便利。然而当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大大提升,且很大比例案件还有律师参与,多数案件通过庭审便能查明案件事实,即使需要外出调查也都配有警车,便于法院审判的事实基础受到严重冲击。
第二,大量地方事务性工作耗费着法庭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法庭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多是按照行政模式规划和建立的,长期以来法庭工作的实际模式是受法院和所在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地方上开会或者开展某项活动等往往要求法庭干警参与并分配任务,大量地方上的事务性质的工作占据了法庭法官原本应当用于审理、调解案件的时间。
第三,青年干警派驻法庭往往导致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近年来,不少法院规定新进人员必须先到人民法庭工作历练,且在人员分配上严格落实地域回避等要求,由此导致大量外地籍青年干警被分配到各乡镇法庭。而青年干警参加工作后往往面临着谈朋友、买房、结婚、生子等现实问题,法庭工作环境相对封闭,不利于干警个人问题的解决,由此导致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
三、对设置必要性不高的法庭予以撤并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纠纷的重心逐步向城市转移,法院面临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法庭“两便”作用的发挥受到冲击,对法庭进行再撤并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呼唤法院审判力量的增强,对法庭进行再撤并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设置必要性不高的法庭逐步予以撤并。
法庭再撤并应着重考虑的因素有:
(一)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
通常法庭辖区大小与法庭收案多少成正比,法庭所辖乡镇、街道越多,其所收、结案件的数量也就越多。以巩义法院为例,根据最近四年年均受理案件数量(不含为案件均衡而转交或代收他庭案件)的标准,可以将全部7个法庭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个档次超400件,共2个法庭,分别为城区法庭561件,竹林法庭406件;第二个档次在200件至400件之间,共4个法庭,分别为永安法庭348件,回郭镇法庭329件,河洛法庭259件,涉村法庭236件;第三个档次为低于200件,共1个法庭,大峪沟法庭118件(详细数据可参见上表二)。
根据2005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布局的意见》,人民法庭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应不少于200件。巩义法院大峪沟法庭目前还达不到这一标准,其仅辖大峪沟1个镇。考虑到大峪沟距离巩义市区较近,且大峪沟镇上有直达法院的公交车,建议先撤销大峪沟法庭,将其案件交由法院机关内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二)法庭设置布局
巩义法院7个人民法庭中,有6个设置在村镇,且距离法院机关的距离都超过了10公里,其中竹林法庭、回郭镇法庭距离法院机关的距离已经超过了20公里,有1个法庭设置在巩义市区,即城区法庭,其直接设在法院机关院内。
根据2005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布局的意见》,“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法庭”,“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含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法庭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撤并”,因此,建议在法庭撤并时优先考虑撤销城区法庭,将其案件交由法院机关内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四、法庭撤并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法庭再撤并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撤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比较直接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是干警职级待遇解决问题。当前情况下,到法庭任职是解决干警职级待遇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对法庭进行撤并,法庭数量减少,势必会对干警职级待遇解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法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第二是撤并后法庭资产的处置问题,被撤销的法庭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应当如何处置,虽然可以将它们作为法院的巡回审判点使用,但其日常管理、维护等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等,给法院造成一定的负担。
以上这些问题,有待相关部分出台规定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