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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任法官心理抗压素质的养成 ——以省会城市Z区法院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1-13 09:02:15


    陈晓菲,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14年秋, Z区相邻基层法院一名三十余岁的女法官,因精神抑郁在临产之前跳楼自杀,在当地法院系统引起轩然大波。名牌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统招入院,一线法官,业务骨干,将为人母,这些事业及人生中的正面因素很难与他最后的选择联系在一起,但现实就在眼前,也许正是这些因素,一层层转化为她的压力,使其不堪重负,最终做出决绝的选择。翻阅近年来法官自杀的案例,发现其年龄趋势正在向年轻法官靠近。近期,笔者在与本院初任法官交流过程中,深刻感受到工作压力给一线法官尤其是年轻初任法官所带来的不能承受之重,在法官的微信群里,弥漫着各种吐槽案多人少、待遇偏低、尊严丧失等宣泄文章,被赞次数更是惊人。由此可见,工作压力已经成为影响基层法官心理的重要因素。但因国情所至,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以40岁以下居多,其中又以初任法官对工作压力的反映最为突出,因此,初任法官心理抗压能力薄弱与法官职业对心理抗压素质要求较高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

    一、省会城市Z区法院初任法官心理压力现状

    长久以来,法官老成、稳健的风格已经深入人心。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法官都应当以一位长者的形象出现,具备渊博的知识,稳重、含蓄、理智、内敛,坚毅,心理素质稳定。正如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所说:“作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者良好的法律解释者在审判中,要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人们对法官所处的法庭场景多是从影视剧中获得,猜测在庄严的法庭上,法官正襟危坐,当事人各方应多是彬彬有礼,虽有唇枪舌战,但绝不会产生硝烟。

    其实不然,当你真正走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展现在你面前的一线法官比你想象的要年轻许多,未曾结婚就开始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大有人在;以Z院为例,一线的35名法官中,平均年龄在32岁左右。而一线法官所处环境也比想象的要复杂许多,堆积如山的案卷,远超科学收案范围的人均办案数,不顾劝阻,在法庭上撕扯在一起的双方当事人,都让人感慨理想和现实之间差距的同时,颠覆着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Z院一线法官人均收案、结案数已经连续三年全省第一。截至2015年6月20日,该院收案已经达到14309件,结案数为5346件。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收案数同期增加63%的情况下,结案绝对数并未大幅上升。通过查摆原因,今年有5名法官曾因病住院,1名法官因病拒绝接收案件,2名法官已确定调往其他单位,2名法官表示已潜力用尽,办案效率难以提升,部分法官自我感觉有轻度抑郁症,还有部分法官失眠比较严重,其他法官也对现在的工作状态不很满意,认为繁忙的工作已经影响到其与家人正常的生活状态,对家人有愧疚感。立案庭庭长多次反映,只要是难缠当事人的案件总被退回,无法官愿意办理,有时会放置一个多月也难分下去。而且这种现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极易在工作上得以反映,主要表现如下:

    (一)情绪化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抗压能力的强弱与否对初任法官角色的影响是难以用数据或者言辞来表述的,他客观存在,渗透在每一个案件中,通过言语和文字流露在法官和当事人、律师以及公众的相互交流中,影响着法官的思维、价值趋向和判断。

    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的补充主要通过公开招录,能够进入法院系统并成为法官的年轻人许多都是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的优秀人员。他们对自身的要求普遍较高,在法官办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的框架里,唯恐案件办理有误,谨小慎微,常常如履薄冰,虽是职业所需的认真,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精神过度紧张。当碰上不理智的当事人时,经常会出现情绪化的一面。例如遇到当事人怀疑其公正程度时,尤其是比较纠缠的当事人时,容易引发不耐烦、厌恶等情绪,进而对当事人的态度带入其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容易形成带有情绪化的倾向性意见,从而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公正。

    (二)职业倦怠致使效率降低

    从Z区法院近五年来的收结案比率图示可以看出,基层法院的收案数正在逐年增加,尤其是2015年上升幅度最大,仅半年的收案数已经接近2014年全年,但对比结案数可以发现,2015年的结案率明显下降,法官的收案数已经处于过饱和状态。按照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适度的压力能够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但超过极点之后,压力与办案效率是成反比的。

    初任法官由于长期压力巨大无处释放,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致使其心理时刻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身心很难放松,此种状况一旦形成,工作就难有活力也难以创新,极易产生疲劳和厌倦感,甚至产生职业倦怠。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法官对工作的兴趣和态度,还导致办案效率低,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及时实现,社会对司法效率不满。

    (三)心理压抑导致离职

    由于法官队伍长期套用行政管理模式,许多初任法官虽然心理素质较好,不存在上述情况,但经过几年的办案生涯,在初步养成了较好的司法素养后,由于责任增大,却晋升无望,面对仍在增加的案件,感叹于一成不变的工作循回往复,逐渐也会产生消极心理。有些责任心强的法官,除了吃饭、睡觉,几乎全天候都呆在办公室里处理案件,健康问题令人堪忧。不少初任法官选择离开司法队伍,从事律师或者其他管理工作。Z区法院今年以来,除离职法官外,已有4名初任法官报考其他单位,并已进入面试环节。长此以往,得到锻炼的骨干力量大量离职,势必会使不少法院出现法官队伍的断层,从而造成法院审判力量的进一步消弱,法官队伍的不稳定也会影响到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基层法官的整体心理压力都很重,其中女法官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弱于男法官;年轻初任法官的承受能力要弱于年长法官;未经历过突发事件的法官承受能力要弱于经常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官;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官心理压力要大于其他法官。

    二、省会城市Z区法院初任法官心理压力来源

    法官群体心理压力的存在由来已久,有些是共性的,也有些仅在初任法官身上才有体现。

    (一)初任法官与其他法官心理压力的共性来源

    1.工作量的不断攀升。如下图所示,近五年来,Z区法院的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逐年增加,2015年人均半年的收案数已经接近2014年全年,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法官作为自然人每天能够有效工作的时间是有限的,按照正常的工作状态,一名法官一年办理260件案件已实属不易,但如下图所示,从Z区法院今年截至7月20日的统计看,Z区法院一线35名法官中,人均收案超260件的法官已有26人,其中包括超500件的10人和超700件的2人。

    此外法官还要承担宣传、调研等额外工作,参加各种名目的会议,在各种法定审限不变、考核指标不变的情形下,案件过多是造成法官压力过大的主要原因。

    2.隐性考核及指标要求的存在。基础法院为了达到某种考核指标或者某项活动要求,不得不偏离案件本身裁判的原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某些考核及指标要求,例如调撤率、发还改判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庭审直播数等,这些原本只是统计实际情况,以便于分析法院工作质效现状的数据,却被变成了各种指标必须达到,这使上级法院的法官更像是管理者,而基础法院法官则更像是一线工人。基础法官的独立意识正在渐渐消失,以至于司法改革“让审判者裁判”时,许多法官已经有些没有勇气独立裁判,法官的责任心和自信心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磨灭,与此同时产生的是一种服从和依附心理。

    3.责任追究机制的不科学。现在法院系统提倡谁裁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更是终身制,但是对于引起追究的标准不明确、追究主体模糊、追究程序确实,责任承担主体泛化等问题却未曾解决。如果法官已经依法结案,只是认识的不同而引起的结果不同,法官也要背负责任,或者长期处在一种潜意识的纠结之中,那么无疑会给一线法官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除此之外,法院内、外部的严格监督也使法官成为“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会被刀刺伤,一念之差就会由一名执法者沦为阶下囚,从而永远退出审判岗位。

    4.收入与职级的瓶颈。以Z区法院为例,近五年来,在工作量不断攀升的情形下,一线法官的工资待遇并未有明显变化,与同辖区的公务员相比,法官的晋升慢、工作量大也显而易见。基层法院法官通过自身努力到一定年龄,收入和职级晋升都将遇到瓶颈。在职业权威和职业尊荣感尚未确立,晋升空间有限之时,很难想象经济的拮据能让法官在与同等法律人例如律师的比较中产生出什么优越感,也很难避免产生嫉妒、贪婪等念头,而这些是法官职业心理养成的大敌。一旦心理失恒,很难想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按照心理宣泄理论认为,人的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排解,就可能转化为行为的反向动力,甚至发生思想扭曲,成为犯罪的动因。

    5.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按照现实情况,法官所办理的案件中只要遇到一个难缠的当事人,就必须不停地汇报,请示,解释,虽不必然有错,最后难免会有一点祥林嫂的味道。而当事人的恶语伤人,会使大多数性格内敛的法官自尊心受到伤害。法官不是明星,不应当受到公众或者个人无端的指责。虽然作为理性的楷模,大部分法官都选择了忍气吞声,但这显然是一种畸形的处理方式,引起的是恶性循环的模式,法官心理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6.公众和媒体的外在评判。当代社会,各种媒介层出不穷,信息传播异常迅速,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也日益增大。公众和媒体对某类案件的适当关注当然无可厚非,不容置疑的是某些案件确实是在监督中渐渐使案情浮出水面,但也会有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将此作为工具,恶意炒作,想以此左右法官的思维。此时,法官将会感受到裁判结果将给其带来的舆论影响,如果没有一颗坚定的心,被舆论所绑架,产生畏难和从众心理,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7.人身安全的难以保障。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安全需要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之一,然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遭到当事人辱骂,甚至殴打,每年都会发生,因为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所以有80%以上的攻击法官的行为也发生在基层法院。法官审判的结果是“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是必然的结局,这就使得法官始终处在矛盾之中,必须承受多方面的压力和风险。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以上原因使法官成了不折不扣的高危职业,在办案过程中遭受伤害的事件仍在不间断的发生,且结果多是对加害方处以处罚和拘留,处以刑事追究的极少,这也极大的增加了法官办案的恐惧感。

    (二)初任法官心理压力的个性来源

    1.准备不足形成心理落差。以上共性来源多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对于法官自身来说,也缺乏基本的抗压能力的培训,对从事的具体工作的心理准备不足。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多是年轻法官,这些法官多是高校毕业后就直接进入法院工作,理想和现实会产生极大的落差。受到的教育原本以为只是坐堂问案,未想到还要学会诸多沟通和实践技能。原本以为原被告只是唇枪舌战,未想到还会大打出手。对实际工作的不适用是初任法官心理压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缺乏经验难抑突发事件。年轻初任法官由于社会阅历浅,办案经验不足,在办理案件实践过程中遇到问题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不能从案由和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初步判断双方的冲突程度,在庭审前未做好完善的防范措施,尤其是家庭纠纷案件,结果导致庭审混乱,甚至自身在劝解过程中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人身伤害。从而更加恶化了其心理的压力程度,产生畏惧甚至排斥办理案件的情形。

    3.人格因素产生挫折心理。我们应该正视时代对人格形成的影响。现在的初任法官,大多是80后,他们相对于老法官,可能更加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自我利益的保护。根据审判心理学,法官的审判公式设定为P(人格)*S(刺激)=D(判决)。所谓刺激指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接受、处理信息的过程,也即法官认知的过程。法官对案件信息的取舍取决于法官的价值观念,而价值观念又隐藏于法官的人格中。可见,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和性格心态对法官心理压力的产生和聚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判挫折心理是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无法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时的紧张情绪反应。对于法官个体来说,个别案件判决后因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无十足把握而产生担忧心理,这种担忧心理在一定范围内是个体的正常反应,但如果成为一种常态时,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是法官产生畏惧审判的心理。而有些法官个体还具有狭隘、攀比、消极压抑等心理特质也会时期在面对压力是无法合理调整心态,甚至产生负面情绪积累而增加心理压力。

    三、初任法官心理压力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业务素质的关注显然要多于心理素质。认为法官判案仅是翻看法条而已,如果真的如此简单,以现在的科技水平,将案情分类后做成软件,当事人只要输入事实,判决结果就能自动打出,法官无异于一台会说话的机器。其实,中国法官被赋予的责任远不止这些,定纷止争是最终的目的,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是其更高的要求。法官的压力是我国法学教育和法院管理体制的缺漏共同造成的。

    (一)法学教育的缺失

    我国法学教育中缺少对法官心理抗压素质的教学内容。教育是一个人成长中素质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每一种职业的教育背景对其今后工作中所形成的职业心理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人社会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职业的心理都是可塑的,心理抗压能力也是可以通过教育得到提高和加强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心理学进行教授,更加不会对抗压能力进行训练,从而造成许多初任法官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不注重因对象不同,所处环境不同而改变交流方式,避免发生矛盾,引发冲突。其往往是高高在上,置身其外的感觉,从而引起各方不满,将本可以避免或者化解的矛盾搞得异常紧张,同时给自身工作造成不便。许多法官只有通过自身一次次的体验和磨砺才能积累经验,使心理抗压素质得以增强。

    我国与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法官的司法培训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和压力控制是法官的必修科目,法官通过对压力控制的学习,会对职业生涯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了解,不会因为事发突然而束手无策。德国法律界一个相当普遍的理念就是:法官是可以通过培养和培训得到的。所以,无论是本国国情的需要还是借鉴他国科学的培养法官的规律,法官心理压力控制的学习都应当是其成长过程中的必修之路。

    (二)选取条件的缺项

    我国初任法官的选取缺少对其心理抗压能力的测评条件。有专家专门就影响人心理素质的因素作过分析。认为个人天生都有其固有的某些个人气质,气质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正如人们常说的“性格决定命运”,每个人的气质特征也影响着他职业的选择以及从业后的职业心理素质的培养。科学的来说,要求持久细致的工作对于黏液质和抑郁质的人比较合适,对于多血质和胆汁质的人不大合适。要求迅速灵活反应的工作对于多血质和胆汁质的人较为适合,而黏液质和抑郁质的人则较难适应。适合做审判人员的气质类型可以分为胆汁、多血质、黏液质、抑郁质四种类型,某种特别突出的单一气质类型都不适合做审判工作,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质混合的中间气质为好。

    虽然上述气质是可以通过后天的不断改变的,但是我们在选任初任法官时,仍然需要对其心理素质,以及对其心理抗压能力作出测评,如果其抗压能力强,则可以初步判断其较为适应该工作,否则无视科学依据,将其强行放置在法官的位置,对他本人或者工作的开展都是有害无益的。即使不做法官,还可以暂时从事法官助理等执业,待其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抗压能力增强后,仍然可以从事法官职务。

    (三)应急能力的缺乏

    许多初任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2015年5月,Z区法院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二申请人在办公楼内大吵大闹,多位工作人员前去劝阻,期间一名人员的手机被打掉,身体被抓伤,主审人员也被强行的撕拽,在向大家描述整个过程中,女法官不时抽泣,令人唏嘘。与此同时,当事人还在叫嚣法院打人了。除此之外,当事人偷录偷拍现象也时常发生。我国没有藐视法庭罪,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对其适用标准仍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其定罪量刑是事后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官作为文职官员,在发生暴力冲突的当时时常力不从心。特别是基层法院,所要面对的当事人素质普遍不高,在审理家庭、邻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时,并不是你敲几次法槌就能够制止,有些法官在劝架的过程中也会意外受伤。这些事件的发生与法官年轻、没有太多阅历有关。国外多偏重选任“年长、经验、精英”作为法官是不无道理的,但各国国情不同,如果完全照搬外国的制度,势必会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心理引导的缺位

    法院在影响法官心理的事件发生后缺乏对其心理的修复引导。在法官的微信群里,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已经有了轻度的抑郁症,办案压力已经使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接近极限,当事人的闹访、缠访更加是雪上加霜。在许多冲突事件发生后,法官的心理往往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对于心理素质差,抗压能力低的法官尤其明显,此时法官自身若没有很好的释放压力的途径或者自我解压的方式,某些性格内向的法官就会默默承受,将许多质疑深埋心中,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心理疾病。心理的疾病是很难从法官的外在发现的,他甚至会潜伏在认得内心很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没有外在表现而忽略它的实际存在,因为其日积月累,一旦因为某些事情而爆发,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有的是心里失衡走向反面犯罪,也有的抑郁成疾,不能再从事本职工作。

    四、初任法官心理抗压素质养成路径

    许多人都喜欢把医生和法官这两种职业进行类比,二者也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医生医治的是人身体的疾病,而法官医治的则是社会之病。二者同样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而且二者同样有着职业的压力,医院会有医闹,会有医患纠纷,正如法院有信访,会产生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一样。那么我们试用医疗的角度解决现有产生的法官压力问题。

    (一)前期预防以教育为重

    既然人社会性的一面决定了其职业心理的可塑造性。那么在每位初任法官审理案件之前,对其进行心理预期培训是必须的,降低其对未来职业的若干期望,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警示,并交给他们有效的处理方式,才能使他们在心理上不至于产生太大的落差,也避免了其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

    在教学的方式方法上,除去纯理论的理性启迪外,应当从榜样示范和反面警示两方面分别进行教育,讲应对成功解决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找出规律进行分析,同时也要讲失败案例进行分析,从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在医院,如果没有多年临床经验和协助手术经验的医生,是决定不可能被允许走上手术台的,所以,我们对初任法官抗压素质的培养也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老师的带领下,多参与案件的处理,积累自己的实战经验,增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

    作为初任法官本人,也应当虚心接受前人或他人传授的司法理念,用科学的方法武装自身的心理素质,提高自身解决实际问题,抵抗压力的能力。如果预防得当,在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初任法官会针对学习过的情形分类对照,找出最恰当的解决方式,而非手足无措,言行失范。

    (二)中期介入以缓解症状

    在单位同样的案件数,你会看到经验丰富的法官应对自如,工作和生活两不误,而许多年轻法官却手忙脚乱,依旧事倍功半,甚至出力不讨好,给自己徒增了许多烦恼。这使我想起了早年香港曾经拍过一部反应廉政公署初成立时的电影《金钱帝国》,那些年轻的廉政公署人员初时办理案件,照本宣科,对那些黑社会成员和他们的保护伞一点作用也没有,对那些地痞无赖更是无从下手,有点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后经一位愿意充当污点证人的老探员的指点,以非常之法对非常之人,最终案犯被逐一击破,案件顺利结案。这也再次启示了实践中切实可行的方法有时是书本上学不到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法官开始职业之初,最好有一名有经验的老法官进行帮教,因为办案当中,许多化解矛盾的技巧和方法,并非课堂上能够学到的,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深刻感悟到其中的道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除了理论知识外,老法官的教导也非常重要,传、帮、带的师徒模式可以借鉴,以身说法对于初任法官如何处理实际问题意义非凡。当问题真正发生时,法官一定要保持好心态,要知道有经历才会有经验,把每一次挫折都当成对自身学习能力的考验。丰富的审判经历能够促使法官良好职业心理的养成。

    (三)后期治疗以有效恢复

    当法官心理受到伤害在所难免时,法院应当有相对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能够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法官与普通人一样,当压力过大产生心理障碍和心理危机,如不及时疏导治疗,就会影响到公正审判、廉洁办案。心态正,处理方法和思维就恰当,反之,则行不通。心理咨询后,法官懂得了如何在心理学上进行角色间转换,就能深入理解审判工作,化解烦心琐事。如果不能使其痊愈,建议对法官进行岗位调动,对其心理压力会有部分缓解的作用。

    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建立法官心理危机应急预案或者职业心理支持系统,及时采取心理压力应对措施,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存在的心理疾病人员开展施救活动,以减轻或者释放法官心理压力,缓解其内心的矛盾和冲突,解决法官因司法业务、人际关系、环境适应等可能引发的心理困惑,消除其心理障碍,使其尽快回归到良好的状态上。

    (四)法院文化作辅助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使法官有归属感。文化建设并非是几幅画和一些文字,他是一个法院整体干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根据不同法院的实际情况构建自己的法院文化,将使法官的心灵有所归属和依托,进而产生安全感。法官协会也要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法官协会组织开展各种演讲、知识、棋牌比赛以及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从而缓解不良情绪,培养法官豁达的心胸,保持法官平静的内心,法官协会引导法院文化,成为法官交流思想的平台,营造出法官心灵的的精神家园。

    而且,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传导法官正能量,相互促进,相互鼓励,在法官队伍里形成一种健康的职业心态,而非每天牢骚满腹,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恶性循环。

    (五)注重女法官的心理差异

    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的家庭负担和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比男性更多一些,而且,一旦家庭发生变故或出现不顺心的事,情绪波动较大,容易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个别领导对女性法官的重视程度不够,只看到女法官作为女性的缺点和弱势,有意或无意忽略其长处和优势,没有把对女性法官的培养摆到重要位置,甚至把女法官排除在后备干部培养规划之外。女法官要想获得提拔和赏识,必须付出比男法官更多的精力和汗水。女性法官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决定了其更容易成为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目标,遭受的危险程度更高。种种原因,决定了女法官的心理素质更为脆弱,更需要得到呵护。而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似乎法官是不分性别的,女法官其实在承受着和男法官一样的办案压力和信访压力,有的女法官甚至要站上执行的一线战场上,这种忽视性别差异的工作分工和案件数量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也使许多女法官过早退出了审判岗位,选择到综合部门工作。

    所以,我们在认识到这种差异的同时,一定要更加注重女法官的心理抗压能力的培养,在分案和分配法院工作时,尽量根据其自身条件给予适当考虑,才能使法院的工作更加和谐,实现个人和单位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结  语

    我们反对过大的压力,但适度的压力能够对法官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各行各业都有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压力有时是一种责任,能够转化为一种强劲的动力,推动着自身素质不断的加以完善,避免懒惰和懈怠。在这二者之间,我们要把握好一个“度”,才能使工作有序进行。初任法官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具有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当初任法官能够完全应对来自各方压力,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不断强化培养和修复,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有自信心的法官,而自信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一名法官连自己都不相信,那么他的话语和判决的说服力能有几何,只有自信才能确立他信,法官不断的积累他信,形成良好的氛围之后,其自身的公信力才会自然形成,最终实现法律的公信。而法律的公信是我们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一位法官裁判后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禄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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