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的具体实践
(一)法官助理
1.运行现状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试点扩充到西部800多个基层法院。截至2008年底,西部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助理3275名,全国共有法官助理4725名。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地位。
2.岗位职责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可以根据法官的指示和授权从事除主持庭审和签发法律文书之外的审判事务。具体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04]208号),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2014年9月5日,上海市的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根据报道,上海法官助理将履行以下基本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二)检察官助理
1.运行现状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1号),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
2.岗位职责
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官的助手,主要职责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草拟案件各类报告及有关文书;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接待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等;协助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等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它事项。检察官助理主要配置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未检、民检等检察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配备检察官助理。
(三)律师助理
1.运行现状
尽管律师助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实际生活中律师助理早已成为一种职业类别。许多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小有名气的律师一般都会招聘一些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从而使自己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事务。
2.岗位职责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手,可以根据律师的指示和授权从事除单独出庭应诉之外的其他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般来讲,律师助理的岗位职责主要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4.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5.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6.负责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日常沟通工作。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共同的职业限制:一是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案件;二是司法助理官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书需要经过法官、检察官、律师审核确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建立统一司法助理官制度的具体设想
笔者建议,全国统一实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称司法助理官。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制度,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本科以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机会必须在5年之内使用完毕),3次考试均未通过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参照法官等级制度建立司法助理官职务等级序列,司法助理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职务等级挂钩。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地级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不通过全国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产生,而是通过司法助理官遴选考试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中逐级遴选。
三、建立统一司法助理官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
建立统一的司法助理官制度有助于使法官、检察官集中精力从事主持庭审、出庭公诉等核心事务,而将琐碎的辅助性工作交由司法助理官去完成;有利于实现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分类管理,保持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结构的基本稳定,防止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检察官的过度流动。
(二)建立统一司法助理官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专业人才的分层次就业,缓解法律专业人员的就业压力
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而司法资格考试的通过率是较低的,号称“天下第一考”。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刚开始实施时,其通过率不足10%,2006至2011年期间,通过率逐步提高至20%左右,2012年以后又回归至10%左右。对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来讲,通不过司法资格考试,就与法律职业无缘,几年大学基本上算是白读了。因此,广大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们都期盼着能够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从社会需求角度考虑,国家需要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数量毕竟有限,为了确保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国家又不宜对司法资格考试进行大幅“放水”。这就造成了大量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连年排名倒数。笔者认为,构建司法助理官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难题。一方面,司法助理官的专业素质要求比法官、检察官、律师低一些,另一方面,其人员数量需求未来将达到法官、检察官、律师数量的2至3倍。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助理官统一考试的过关难度会比司法资格考试低一些,笔者建议每年的过关比例可以设置在30%至40%之间。如此一来,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可以得到很大程度地缓解。
(三)建立司法助理官制度有利于提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司法经验、生活经验对审判活动有着重要影响。现行的司法资格考试考察的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和理解能力,这仅是司法官最为基本的能力,仅仅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并不一定能够处理好案件。法官需要经验,这种经验,需要从案例的研究、司法技巧的学习以及人情世故的通达中慢慢积累。这种对于法律精神和人情的把握恰恰是从法学教科书中学不来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是23周岁。法官、检察官一般要求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仅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践中,刚刚大学毕业两三年就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十分常见。由于生活经验、工作经验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一些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在刚开始承办案件时会感到非常吃力。因此,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提高法官任职年龄门槛。他们认为,23岁就当法官,还没有对社会、对人生有一个系统理性的认识,很难将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因此,司法是判断是非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必须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道德修养,法官不应当是年轻人的职业。在英国和德国,法官普遍是高龄人员。在法官席上,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是60岁,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上诉法院的法官则很少有低于55岁的;在德国,上诉法院法官获得任命的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
笔者对上述建议基本持肯定态度。但笔者同时认为,单纯提高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限制仅仅可以增加法官的生活经验,而并不必然提高法官的司法经验。相对于生活经验而言,司法经验的积累更有助于提升法官的办案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司法经验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即通过建立司法助理官制度,要求至少具备五年司法助理官工作经验者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这样才能够确保司法考试合格者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就可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使任何一起案件都不会成为“试验品”。从客观上讲,实行司法助理官制度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年龄门槛也会随之提高。以21岁大学毕业并通过司法助理官考试计,至少要到26岁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通过之后还要经过两年左右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一般要到28周岁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或者申请从事律师职业。这与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基本相符。因此,建议在实施司法助理官制度后,同时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年龄门槛均调整为年满28周岁。
四、全国司法助理官统一考试之运行流程
全国司法助理官统一考试为选拔性考试,即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具体考试流程如下:
(一)报名、填报志愿
1.招录规模: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与司法助理官大规模招录工作同步实施,法、检、律三家每年招录约4万名司法助理官。其中,法官助理6000名、检察官助理4000名、律师助理3万名。每年年初,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当年的选拔性司法助理官考试实施方案。对全国的选拔性司法助理官考试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当年的总招录数量及计划分配方案(具体分配给各省份的招录指标)、招考时间安排和承担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院校。
2.报名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律硕士。
(二)笔试
笔试由司法部统一命题,考试内容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其难度应比司法资格考试低一些,通过率控制在30%左右为宜。笔试的试卷内容及考试时间全国统一,试卷阅卷评分工作由司法部负责。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
(三)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线
考试组织部门在公布笔试考试成绩的同时公布司法助理官考试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其确定方式为:将全国计划招录司法助理官的人数即4万人确定为考试合格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第4万位的考生成绩作为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
(四)组织填报志愿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确定后,要组织考生参加岗前培训。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的岗前培训分别进行,第一阶段要确定参加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组织笔试成绩达到司法助理官考试合格分数线且有意向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考生填报志愿。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比如,甲考生第一志愿可以填报北京市法官助理、第二志愿可以填报河南省检察官助理。
(五)进行岗前培训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后,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各省份获得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前培训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省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北京市计划招录1000名法官助理,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1.5倍即1500人确定进入岗前培训的人数,假如最后有3000名考生报考北京法院,则笔试成绩前1500名的考生将获得参加北京市岗前培训的资格。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2倍的省份),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所有已达到国家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控制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二次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份均完成招录计划。法官助理的岗前培训由各省法院系统负责组织,为期三个月;检察官助理的岗前培训由各省检察院系统负责组织,为期三个月。
笔试成绩高于考试合格分数线且未参加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前培训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报考地所在省份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律师助理岗前实务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一个月,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助理执业资格。
(六)毕业分配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前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的学员获得参加毕业分配的资格。以法院系统为列,具体分配流程如下:首先由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本年度辖区内毕业学员的分配方案,同时下达辖区各基层法院的招录指标。然后由获得分配资格的学员根据各基层法院的招录指标自由填报志愿,每个学员可填报两个志愿及是否同意调剂。各省根据各学员的志愿、学员的总成绩(学员的总成绩=司法助理官笔试成绩*70%+培训成绩*30%)确定考生的最终工作单位。对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单位,由各省组织所有具有参选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学员填报二次志愿,并按照前述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直至所有单位均完成招录计划。
五、司法助理官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1.改革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一是将司法助理官考试作为司法资格考试的前置性考试;二是增设对司法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要想参加司法资格考试,至少要从事司法助理官职业5年以上;三是要建立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次数限制制度。司法助理官三次不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终生取消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资格。
2.国家出台统一的《司法助理官法》,对司法助理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任免条件和程序、职务等级、考核培训、奖惩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司法助理官作为一种职业类型在国家法律层面被固定下来。出台《司法助理官考试法》,对司法助理官考试的考试程序和考试内容、司法助理官的任前培训和毕业分配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3.为去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工作的司法助理官发放一定数额的地区补贴,拉低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司法工作人员收入差距,以提高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官的岗位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