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目前最常见的灾难。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或认定交通事故呐?这又是众多人们难以答复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谈谈何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通常意义的交通事故是多发生在行驶于道路上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衡量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应从多方面量考的:一是车辆要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判定是否有车辆存在时,应该采取定性式的判断,也就是说应从机械结构的组成等外部条件来判定车辆是否存在。至于车辆是否有合法的上路权,并不是判断是否有车辆存在的必要依据;二是道路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是运行要件。交通事故是在交通过程中所发生的有损害后果的事件,而交通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运行。没有运行的从车辆一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交通事故是至少一方在处于运行状态下所发生的事件。同时,运行方中至少一方应为车辆。只有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够视为道路交通事故;四是交通形态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具有特有形态的事件,这些特有形态是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是否相关的重要外部特征。这些交通形态通常表现为交通元素间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如果车辆在道路运行中没有交通形态的出现,那么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间就缺乏了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确定交通事故的形成起码要符合前面所讲的四个要件,且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