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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运行机制研究

——以民商事审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5-06-12 11:05:02


    合议庭运行机制是以实现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为价值取向的运作规程,合议制度作为基本的诉讼制度,正是要通过合议庭的运行机制来具体体现。随着当代中国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入推进,健全合议庭运行机制,日益成为完善现代法院制度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实现条件的限制、操作环节的失当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制约等因素的局限,导致审判权与裁判权分离、合议庭成员责任心削弱,合议庭运行仍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加强合议庭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合议庭负责制,依法落实合议庭的权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这已成为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重要议题。

    一、合议庭制度的设立初衷

    合议制的设立并非偶然。古今中外,在处理案件时,都有很多防止独断,公正办案的司法实践。比如我国古代的“三司会审”,近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民主决策、公正决断案件。合议庭,作为我国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其设立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1、合议庭制度可以集思广益,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判。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事物的认知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这可能导致认识的片面性。每个人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不相同,对相同的问题也就会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不同的看法。基于以上考虑,合议制就应运而生,在合议案件的时候,每个合议庭成员从不同角度来审视案件,尽其所能地对案件发表看法,这有利于增加讨论案件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合议,可以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从而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

    2、合议庭制度可以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合议庭制度是在审判长主持下,  全体成员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的运行模式。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每个成员权力相同、义务均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缺乏了垄断的裁判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若想左右案件,贿赂合议庭成员,其支付的成本会远高于同样案件支付给独任法官的成本。因此,相对而言,合议庭制度更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

    二、合议制在基层人民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又对合议庭的运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然而,由于缺乏合议庭运行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审与判、权与责相分离”的现象愈演愈烈。合议庭制度的扭曲运作、偏离了立法初衷,严重制约了其审判效能的发挥。

    (一)合议庭组成太过随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组织。为节省诉讼资源,公正审判案件,合议庭组成必须坚持依法与慎重原则。一般来说,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只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启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在实践中,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不论案件性质,往往先按简易程序来定,是否启用普通程序,由承办人决定。承办人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启用普通程序,一是只要承办人认为需要适用普通程序,不问案件是否难易、复杂,就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二是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时不得已转换为普通程序,由承办人随意拉来两个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随意组成给承办人拖延办案、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名存实亡

    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并由其行使一定司法职能的制度。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以普通民众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实现公民对审判权的分享与监督。让群众参与案件审理,体现政治民主与司法公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陪审制度名存实亡。首先,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长期存在。由于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一些陪审员在参加审判工作的过程中,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一味附和审判长的意见,对整个庭审、合议过程不发表异议,只是充当“陪”的角色,根本没有实质参与案件审理,导致人民陪审制名存实亡。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积极性不高。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但陪审员的补助微乎其微,有时连这微乎其微的报酬也难以保证,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大打折扣。再次,案件主审法官不愿意陪审员参与。有些法官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参与审判起不到作用,有些法官认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不对错案负责,案件出了问题,只有自己负责,干脆不让陪审员参审,有些法官为了暗箱操作,收受当事人贿赂,不愿意让陪审员实质参与,只把陪审员当作凑合议庭成员的工具罢了。

    (三)“名为合议,实为独审”现象愈演愈烈

    大多基层法院实行承办人制度,一般在分案时确定一名承办人,该案的审判任务主要由承办人完成,其他成员只是被动附和。这种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承办人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的的现象愈演愈烈。

    1、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意识差。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审理、亲历案件,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然而,有的合议庭成员在开庭之前根本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在开庭时只是坐着当陪衬;有的合议庭成员在宣布开庭,介绍完审判组成人员之后就随即离开法庭或中途随意离开法庭,只留下承办人独自审理;有的合议庭成员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不关心案件的审理进程,想自己的私事、干自己的私活,完全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更有甚者,承办人在开庭时根本不通知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借故说其他合议庭成员有事不能到庭,待庭后参与合议,实际上根本就不合议,合议庭完全变成了承办人的独角戏。

    2、合议庭评议案件过于简单,流于形式。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极不认真,应付了事。有的对案件不进行评议,而是先由承办人写案件审理报告,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在评议中承办人宣读审理报告,其他组成人员简单表态同意就算完事;有的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有的由承办人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有的干脆不通知合议庭成员,承办人直接替合议庭成员在自拟的合议笔录上签名。

    (四)案件层层审签导致合议庭功能受损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职责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诉讼案件,合议庭经过合议作出的裁判文书,要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如果院长、庭长不同意裁判意见,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若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通常只提出裁判意见,决定权交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合议庭对案件没有完全的裁判权。这种“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合议庭运行机制一方面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导致职权不明、职责不清,易滋生腐败。

三、合议制在基层人民法院扭曲运行的原因

    (一)案多人少的压力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冲突迅速涌入法院。近年来,随着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诉讼费用的大幅下调,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法院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加,形成了“诉讼爆炸”的格局。尤其是承担法院系统80%案件量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更是逐年飙升,但办案法官的数量并未随之相应增加,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越来越多。笔者对Z市某区人民法院近八年来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的结案情况进行了统计,见下表。

年份 年审结民商事案件数 一线办案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2005 2034 24 85

2006 2606 26 100

2007 3127 26 120

2008 3786 28 135

2009 4008 27 148

2010 4582 28 163

2011 5108 30 170

2012 5820 30 194

    Z市某区人民法院近八年来一线法官审结民商事案件表

    “案多人少”的压力导致合议庭组成上捉襟见肘。有些基层法庭人员较少,审判员的数量根本不够组成一个合议庭,此时只好拉陪审员来凑数。当然,有些案件也会由三名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问题在于,合议庭成员自己也承办有大量案件,他们不可能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参审别人承办的案件,大多数时间只是简单陪陪庭,在合议庭笔录上签个名就算了事。

    (二)法院内部考核机制错位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内部考核机制推行的是承办人负责制。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算承办人的业绩,其他合议庭成员均不计算工作量,案件一旦被认定为错案,被发回或者改判,也只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影响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不承担责任。由于这种考核制度的存在,必然导致其他合议庭成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上,在参加别人承办的案件时就不那么积极了。

    (三)行政思维观念的误导

    长期以来,受行政思维的影响,法院被很多人视为地方党政机关的附属部门,法官被当作一般行政人员看待。法院系统有些领导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法院独立司法的价值,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将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听命并仰赖于地方,不敢、不想、不愿追求司法独立,更不支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念中,审判独立也一直被理解为人民法院作为整体而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或是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实,完整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应包括法院独立和审判组织、法官的独立,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我国立法中缺乏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的规定,也就难以保证合议庭在裁决案件时的独立自主权及合议庭成员参与决策时的平等性和自治性。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内部把诉讼行为行政化,裁判文书在合议庭、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之间实行层层审批,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官基本上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整个法官队伍来源广泛、结构复杂,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法官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匮乏,没有将学习作为权利和义务对待,汲取新知识的欲望不强,精研法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有些法官公正和效率观念不强,不能很好的领会法律的精神,没有尽快实现公平正义的紧迫感,工作马虎、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有些法官贪赃枉法,专注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玩弄法律,亵渎法律。总之,法官素质的状况严重困扰着合议制功能的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基层法院合议庭良性运行之对策

    (一)优化组合,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虽然较多,但大多数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在立案时应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一个案件适用哪种程序,在立案时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对那些事实清楚、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那些标的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直接启动普通程序。另外,将法院审判人员分为两组,一组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另一组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专门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为督促办案,要严格限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由电脑随机确定,尽量减少人为干预。

    (二)改革机制,变更承办人负责为合议庭负责

    在现行的绩效考核机制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质量直接与承办人的绩效挂钩,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绩效没有直接的关系,这导致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合议案件时不积极、不认真、应付了事,严重限制了合议庭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改革现行的考核机制,将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变案件由承办人负责为合议庭整体负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算作整体合议庭成员的业绩,如果案件出现问题,并不单独追究承办人的责任,而应由整个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主体来承担责任。通过这项措施,从而进一步调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均对案件负责的正确理念。

    (三)更新观念,促使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

    法院的院长、庭长经由人大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不是过度干预具体案件。院长、庭长对案件层层“审批把关”,实际上行使的是审判权,这不符合司法独立的宗旨。对重大、疑难 、复杂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亲自担任审判长,直接参加庭审和合议,把管理权变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权。院长、庭长应抽出更多的时间放在队伍建设、庭务管理、业务培训、强化监督制约等管理工作上,以便形成层次清晰、权责分明、运行有序的审判管理流程,促进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的前提。

    (四)评议公开,让合议过程运行在阳光下

     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作为审判机密,不向社会公开。评议笔录也订入副卷,禁止当事人查阅。但这种已经习以为常的做法却带来了许多弊端,其中导致评议流于形式便是其问题之一。由于合议的过程、内容保密,使评议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合议庭成员评议时不认真,表决时草率地或随声附和地同意承办人意见,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对承办人意见的依赖性,评议活动成为“走过场”。要实现合议庭成员的共同负责,相互监督,解决评议案件的随意性,必须激发法官意志的独立性,只有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的独立,得出的裁判结果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而评议公开,使当事人了解评议的过程和各成员的意见,会促使合议庭成员充分掌握案情,结合案情论述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向社会表现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审理水平,这样各成员的主观随意性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还能激发各成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使各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夯实队建,保障合议庭制度良性运行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最好的”,合议庭运作机制也不例外。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必然要求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基础和前提。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制约了合议庭机制的良性运行。因此,应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官选任渠道,严格法官选任的资格和条件,严把入口关,抬高进入的门槛。二是改进法官选任程序和方法,强化竞争和激励机制,切实贯彻法官淘汰制。通过对法官队伍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职业化机制和合议庭的优化组合机制,淘汰部分审判业务水平低、政治素质差、综合素质不符合法官条件的现职法官,打造精英合议庭,为实现公平与效率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对现有法官实行定期强制脱产培训,实现从学历教育向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转变,从基础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的转变。总之,要继续加强法官职业化的道路,使法官真正成为一支能够承担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队伍,这样才有助于改变合议庭内部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使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从而保证合议庭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结语

    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及防止司法腐败是当前我国审判组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符合人民群众期盼司法改革、渴望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审判组织改革的重中之重。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既可以防止内外干扰,也可以防止法官的个人专断,避免裁判出现失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合议庭的良性运行既要改革体制,又要更新观念,我们只有结合实际,扬长避短,循序渐进的推进司法改革,才能实现最终的目的。相信,只要每个合议庭坚持从自身做起,遵循程序规则,树立责任意识,勇于开拓创新,秉公办案,公正司法,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必将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必将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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