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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解放思想 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发布时间:2008-12-02 10:13:15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回顾近三十年来,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到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进步,无不得益于思想上的解放。新时期,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更需要在解放思想上有新举措。

    (一)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思想决定行动,任何重大的历史变革,都要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在民主革命时期,从教条主义的束缚下解放思想,是中国革命大发展进而取得成功的先导。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正是得益于几次思想解放高潮,引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解放,突破了发展的禁区和障碍,重点解决了要不要发展的问题,使全党全国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思想解放,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思路,着力解决了中国发展方向、道路、重点和框架问题,确立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

    (二)解放思想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解放思想是一个常新的课题,不会一劳永逸,而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解放思想的深刻动力,是不断发展着的社会实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不是一蹴而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不断解放思想,进一步努力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当前,我国建设与改革实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不继续解放思想,就不能拓展思路、找到办法,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就会束手无策。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充分证明,要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照搬以往的经验不行,到过去的本本中寻找现成答案也没有,只有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根据实践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论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放思想都是不可或缺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现在从广东开始,全国正在掀起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我们开展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就是省委、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判断发展方位、深刻分析形势任务、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为推动河南、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中原崛起作出的一个全局性举措,符合我省、我市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全省、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三)解放思想是推进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事业得到了历史性的大发展,也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人民法院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适应。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正视自身发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改变主观方面的不适应,破除客观方面的不符合,不断分析新情况、迎接新挑战、解决新矛盾,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法院工作大发展

    求木之茂必固其根,欲流之长必浚其源。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解放思想,要立足工作实际,保持观念上的更新、精神上的能动,将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变贯穿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来,才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具体来讲,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

    (一)要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大局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有大局意识,进而把握大局,是每个法官政治上坚定成熟的重要表现。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把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置于大局中去,把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大局联系起来。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法院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主动把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民生的主阵地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充分认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意识,以更宏观的视野,积极稳妥地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就当前而言,服务大局,就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和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奥运会前后社会稳定。要把信访工作放在当前重中之重,认真排查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认真落实接访制度、包案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平衡社会利益“调节器”和缓解矛盾冲突“减压阀”的作用,积极稳妥、按期保质处理好各类涉诉信访案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力求案结事了,防止产生新的涉诉上访案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要在提高工作标准,着力维护人民权益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既是我党执政为民在法院工作的延伸,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当今人类社会所普遍确认的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尊严、根本利益和主体性得到尊重,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更加需要接受和加强宗旨教育,从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自觉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困难置之不理,决不能利用职权向群众谋取私利。具体来讲,解放思想,就是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征询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加以改进,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与群众的感情,取得群众的信任,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经常性地深入实际,从每个具体案件特别是涉诉信访案件中,从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中,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服务措施,从群众的需要出发,加大司法救助和诉讼引导工作力度,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加大调解、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力度,使我们的司法工作充分体现便民、爱民、利民的要求。法治建立的关键在于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遵从,那种无视中国特有的国情而一味提出全面移植、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强调当事人主义、强调消极坐堂问案,只能是“削足适履”、“南辕北辙”,反而会破坏法治步伐应有的稳健和平衡,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三)要在更新办案理念,提高办案效果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就需要我们摒弃仅以法律效果来衡量法院工作的片面标准和狭隘观念,在司法审判中注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有正当的法理渊源,更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审判工作都会有法律与社会两方面的效果,增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融合度,必然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即使在所谓崇尚法律之上的西方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管具体细节和特色上有什么不同,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强调社会价值、社会效果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实践的重要考量标准。之所以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法治对于我们来讲不是本土的,而是舶来品,目前的我国还缺乏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氛围。人民群众更愿意从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形式合理性、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法院的司法裁判。而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复杂性存在矛盾。法律在制定时都是具有一定超前性的,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面对纷繁多变的社会生活难免会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现在我国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城建拆迁、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矛盾相对集中,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继而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前强烈,但整个社会的法治觉悟和法律供给不相适应,如果法官把法律当成字典,机械使用滞后的法律来解决新型案件,很难保证裁判结果的社会公正,也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一个正确、恰当、合理的判决应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而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司法政策、社会公序良俗等不同角度,正确判断分析案件事实,科学地解释法律,并通过调解、和解以及判后答疑等有效途径,最终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要在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上进一步解放思想。体制机制创新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标志。不断推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建立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队伍、审判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制,是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法院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的重要保障。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我们基本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机制,但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由于管理漏洞所引发的突出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管理机制滞后、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制约着我们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就要坚决摒弃一切不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从队伍管理需要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出发,深化四个方面的机制改革:一是要立足于法官、执行人员、法警和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律,改革我们现有的不分类别、不分岗位、一套制度、一个模式的单一化队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制度。二是要在逐步实施完善绩效考核与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官个人业绩考评制度,从而使组织考查有充分依据、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群众评价有明确标准、监督指导有统一制度。三是要逐步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岗位的“一岗双责”制度,促使我们的各主管领导既要抓好业务建设,也要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承办案件、审核文书等方式,切实加大对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四是要在落实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司法廉政制度。一方面要加大内部违纪行为查处工作力度,加大诫勉谈话制度,牢牢把住纪律这条底线,同时要健全巡视制度,通过列席会议、个别谈话、调阅文件等方式,充分发挥巡视组的监督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要高度重视。各支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学习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步骤一个步骤、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好落实,决不允许简化程序,降低标准。支部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总责、亲自抓,要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这次大讨论活动的新特点、新要求,克服思想政治活动摆架子、走形式的应付情绪,克服开展活动多、影响审判工作的厌战情绪,真抓实干,确保两项活动有领导、有组织、有方法、有步骤,扎扎实实。

    (二)要把握方向。解放思想为了促进科学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解放思想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向,脱离中国现实,而必须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三个至上”为指导。解放思想,开展大讨论,必须大力倡导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和改造世界观、端正司法理念结合起来,与推动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思想观念、司法理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真正把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原则落实在司法工作中,体现在行动上,做学以致用的表率。

    (三)要强化督导。为确保大讨论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院活动办公室要及时对各支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导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实际效果,特别是学习培训、征求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进行整改等情况。活动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大讨论活动不走过场、不出偏差、取得实效。

    (四)要搞好引导。充分发挥信息简报、新闻媒体和法院网站的作用,深入开展挖掘好做法、好经验,广泛宣传推广开展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时报道我市法院开展大讨论活动的先进典型,确保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要统筹兼顾。我们要把开展大讨论活动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要紧紧抓住当前黄金季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办案竞赛,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提高结案率。要加强审判管理,严把案件质量关、审限关和文书质量关,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要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进一步提高调解率与和解率。要加快涉诉信访案件办结进度,认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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