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郑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立足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岗前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为第二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做好准备,近期郑州中院对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决定》颁布实施后,全市13个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45人,除中原区法院人民陪审员1人去世、1人辞职,管城区法院1名人民陪审员调往外省工作,目前,全市共有人民陪审员44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有383人,占86%,其中硕士34人,政法、经济专业的占45%,涉及的专业较为广泛;具有中、高级职业技术职称的有108人,占24%,而且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40岁以上的有166人,占37%,社会、工作阅历相对来讲也较为丰富。
选任工作结束后,市中院统一安排对选任的445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次集中培训,除此之外,各基层法院又采取不同形式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有8个法院集中培训2次以上,最多的有4次,而且大多数法院对培训的原则、内容、方式、考核等作了制度性规定。
绝大多数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专项经费落实较好。各基层法院均依照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给予了适当补贴。多数法院还专门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配备了电脑、电话、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基本的办公用品。
近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6957件,其中:2005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2373件、2006年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6821件、2007年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776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对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法官的具体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使司法更贴近公众,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时,人民陪审员的平民身份更容易使情绪对立的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据统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调解结案的12579件,占74%。
2007年11月,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对《决定》实施两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20名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表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高。由于有的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按时参加陪审工作;有的选任时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政治荣誉对待,加上法院在管理、使用上的问题,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参加陪审工作。据统计,2005年共有195名人民陪审员未参审,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44%;2006年共有183名人民陪审员未参审,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41%;2007年共有197名人民陪审员未参审,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45%;近三年来,从未参审的有129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9%。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不够科学。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随机抽取,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从我市情况看,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还比较少,13个基层法院中有8个没有落实“随机抽取”制度,而是将人民陪审员固定在相应的审判庭。
(三)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尚不规范。除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由立案庭、政治部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外,其他基层法院仅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政治处很难具体掌握,只能通过业务庭来反馈,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四)少数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到位。由于地方财政紧张,新密市法院、中牟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一直没有落实,导致人民陪审员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三、建议
(一)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和宣传,以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要通过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和多形式的广泛宣传,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深入人心,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确保参审质量。各法院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同时,要尽量选任那些有时间保障、能够按时参加案件审理的、具有特定社会背景、专业技能的陪审员。对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据《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查证属实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三)要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没有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的法院,可暂由政工部门、研究室和相关业务庭按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政治处负责人事管理、选任、考核、表彰、对外协调联络工作,研究室负责业务指导、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定期培训,立案庭负责人民陪审员选用的随机抽取、通知开庭等工作,各审判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环节的管理,主要为政工部门和研究室提供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四)要改革随机抽取制度。可采用“普通案件随机抽取,特殊案件特选抽取”的原则,即普通案件在所有陪审员中随机抽取;针对特殊案件,可根据工作性质、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各小组中抽取,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
(五)要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同时各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必须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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