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对深刻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有重要帮助。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主要由礼治思想、宗教思想、吏治思想和政治思想构成。
一、礼治思想
中国自古比较注重礼仪,被成为“礼仪之邦”。礼是维系整个中华文明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可以说,中国古代就是一个“以礼统法”的社会。
礼在上古时代就随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需要而产生,最初是作为祭祀祖先的仪式存在,后来与宗教结合,成为神权法的重要内容。随着礼的生活化和习惯化,逐渐成为一套规则严密的体系,成为习惯法的来源。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对礼治思想作了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使其发扬光大,隋唐时的法律更是达到了“一准乎礼”的程度。在中国古代,礼被统治者充分利用,并被渗入国家法之中,成为法的来源和内核。尽管在不同的统治者那里,礼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是中国漫长历史长河中统治力量的稳定部分,影响和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
二、宗教思想
按照伯尔曼的分析,法律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四个方面从宗教那里获益良多,当然这是按照西方的传统讲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远没有西欧受宗教影响之广、之深,但与宗教也联系紧密。
在中国,宗教在一定范围特别是民间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力量。国家法律也不能忽略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一方面,用法律规制宗教活动,比如在隋唐时代,有沙汰僧尼、严禁私度僧尼、令僧尼致敬父母、令僧尼严于修持等政策;另一方面,宗教思想对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佛教的“四圣谛”、“缘起论”、“因果论”、“无我”、“无常”、“中道”和“实相”等学说,内涵深奥,体系严谨,说理透彻,深深影响了古代法律思想,其中,因果报应说对传统法律思想特别是刑法思想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在佛教发展过程中,,有的清规戒律被世俗法律吸收,有的宗教仪式和程序被法律吸收,法律因宗教而获得了神圣性。比如在审理裁决方式上,古时的定罪判刑常用占卜的方式进行,后来出现了比较客观的审判原则,但在案件难以解决时,官吏仍然会借助于神明裁判,我们从包拯、狄仁杰等人的故事中即可获得这些。
三、吏治思想
官吏是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享有一定权利的一个特殊群体,吏治的好坏对国家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法律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实施,法治不能无人而治,许多思想家深刻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先秦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著名论断,其实质并非轻视、否定治民,而是强调治吏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治吏来实现治民。儒家主张“为政在人”、“人存政举”、“有治人,无治法”,更是突出了人,即圣君、良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官吏犯罪又是一种常见社会现象,只有官吏严格守法、秉公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法治的顺利推进,因此必须用法律对官吏加以约束。
夏商周是中国古代治吏之法的初创阶段,统治者从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大局出发,运用法律形式对官吏尽职守责提出明确要求,对惩治违法乱纪官吏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制度和思想历经汉唐宋明清而臻于完善。总之,吏治是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相始终的,中国历代王朝都将其视为实现君主统治、驾驭官僚机构、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手段,无一例外地制定了诸多治吏之法,内容相当全面,做到了对官吏管理的有法可依。
除了上述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还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作为意识形态同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社会,维护统治是各朝各代的首要政治任务,法律思想由此成为政治思想的附属物,但是只有把政治思想转化为法律思想,并进一步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范。随之,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的政治思想经过不同程度的包装在一定时期成为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并深深影响到法律制度。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其独特的文化气息和民族秉性,这是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不容忽视的,也是现在建设法治化社会应当研究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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