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等级等方面都与普通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都需要解释。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解释宪法的机构,如在英国,立法机关是宪法解释机构;在美国,司法机关是宪法解释机构;更多的国家,专门的宪法法院是宪法解释机构。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也有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是这项职权从未被行使过,以至于被人淡忘。
在美国,有关宪法的解释经常是公众热议的法律话题,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宪法的解释会深远和深刻的影响着美国社会,最为我们所熟知的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在此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这便是宪法解释机关主动行使职权确立自身权威,促进国家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被人们津津乐道。
在美国,不仅有宪法解释的典型案例,还有理论界针锋相对的争论。如在宪法的解释方法问题上,就有原意解释和非原意解释的基本分类。所谓原意解释就是按照宪法文本或者制定者的意思进行的解释,非原意解释就是不按照历史原意进行解释,而更重视法律之外社会之中的因素进行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各有优点,原意解释的优点在于从已经过去的历史中寻求答案,从而保障宪法的具体适用尽可能地与宪法文本或者制定者保持一致,避免恣意甚至武断解释;非原意解释的优点在于在运用过程中赋予宪法文本以活力,使其内容和观念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得到扩充,免遭僵化乃至被人抛弃。
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不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从1789年批准生效至今,历经二百多年,仅有27个修正案,是“死人统治活人”的典范;我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处于经常变动之中,现行宪法从1982 年通过至今,已经历经四次修改。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问题发生变化时都是通过修改解决的,我国宪法制定的历史又并不久远,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至今尚未行使过。
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解释的鲜活案例,理论界对宪法解释的研究也比较少,更不像美国那样达到针锋相对的地步。既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宪法解释现象,我国宪法也有宪法解释权的明确规定,这说明在适当时候对宪法进行解释实为必要,这比起动辄修改宪法要好的多,宪法处于经常变动之中毕竟会有损其威信。因此,如果能够通过解释宪法解决问题,就不要轻易修改宪法。
对宪法之解释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事,要慎之又慎。必须是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采用适当的宪法解释方法,我国宪法的解释可以吸纳原意解释和非原意解释的合理因素。总之,我国宪法的解释既要合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合乎我国宪法规范的可能含义,同时又要有客观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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