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上到五楼时竟突然从上面掉下来,将受害人杨某当场摔死,其家属卢某等人遂将该电梯公司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337000元。11月1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0月21日受害人杨某从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的自己家里五层楼上乘电梯时,因电梯突然发生故障未能停至五楼,致使杨某从五楼电梯入门口处坠入电梯井底,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某家属妻子卢某等4原告与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在得知发生了死亡事故之后就再也不接听卢某等人的电话,也避而不见卢某等人。
2004年6月26日由受害人杨某与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别墅电梯案装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3日将电梯安装竣工移交证明书交给杨某的家人。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卢某等人发现电梯偶尔会发生停错层、停在两层中间、运行速度时快时慢等故障,卢某等人给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但他们也均未进行维修。在事故发生后,卢某等人发现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和安装的电梯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更没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河南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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