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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按期报送上诉材料及卷宗也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发布时间:2008-11-13 09:30:27


    审判实践中,一审法院报送上诉案件上诉材料和卷宗超期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中院行政庭对2007年至2008年10月底郑州市行政上诉案件的随机抽样调查,不服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中,超过法定报送期限报送上诉材料及卷宗的占到近30%。这大大延缓了上诉案件向上一级法院的流转,导致上诉人在一、二审法院间反复查询、来回奔波,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使当事人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产生了负面印象和评价。

    法院推行绩效考核以来,各个法院的审判、调研、宣传、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效果明显,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极大推进了工作的开展。但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的衔接工作,如上诉材料和卷宗的按期报送等,还没有纳入法院的绩效考核范围。

    针对该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将一审法院按期报送上诉材料和卷宗纳入法院的绩效考核范围,强化一审法院的对上诉案件按期报送的责任。

    2、对一审法院报送上诉材料及卷宗超期现象给予高度重视,明确报送期限,强化如期报送和尽早报送意识,加快上诉案件的流转。

    3、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明确表示要提交的,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交。

    4、强化法官的时限意识,如实填写上诉状、答辩状收发时送达回证的签发时间,收到当事人上诉状、答辩状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的,期满后直接报送二审法院。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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