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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农民用他人证券帐号交易股票权证获刑

  发布时间:2008-11-11 15:37:02


    只因生活不顺,为泄私愤,吉林一农民竟在一证券公司窃取他人的证券交易帐户号和密码后,私自将他人购买的南航权证和华菱权证卖掉,买成当日即将退市的招商银行权证,并将受害人的证券交易密码修改,造成他人损失37266.8元。2008年11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海峰被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现年39岁的被告人赵海峰系吉林和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生活不顺和其他问题,被告人赵海峰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2007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海峰窜到上街区济源路民生证券公司,窃取了其并不认识的胡某、刘某两人的证券交易帐户号和密码后,私自将受害人胡某购买的南航权证和刘某购买的华菱权证卖掉,买成当日即将退市的招商银行权证,并将受害人胡某的证券交易密码修改,致使胡某损失23771.08元,刘某损失13495.72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海峰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7月4日,被告人赵海峰的家属与受害人胡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海峰的家属赔偿胡某损失23 771.08元,刘某损失13495.72元。胡某,刘某书面建议法院对赵海峰从轻处罚。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海峰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达37266.8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朱艺枝说,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丧失价值,而不是表现为非法占有。本罪的动机各种各样,如报复、泄愤、嫉妒、对现实状况不满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回环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坏,也就是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使物品受到破坏而部分的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我们河南省的标准是数额达到2000元人民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既包括大家平时生活中熟悉的有体物,也包括无形资产等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赵海峰侵犯的就是他人的无形资产,因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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