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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信用卡的便宜 “好运气”引来“牢狱灾”

  发布时间:2008-11-11 15:27:04


    通过输入捡到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破译两张储蓄卡的密码,然后通过转账到其以前拾得的卡上和取现金等方式,将张先生邮政储蓄卡上的4.2万元取出,挥霍一空。2008年11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伯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先生经济损失4.2万元。

    2008年6月23日22时许,伯明在郑州市兴隆街34路公交站牌附近捡瓶子时,捡到一个咖啡色钱包,内装有两张身份证、两张邮政储蓄卡等物品。23时许,伯明用捡到的两张邮政储蓄卡在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西北角中信银行自动取款机和二马路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到其以前拾的邵先生的卡上和取现金等方式,取走了张先生卡上的4.2万元,6月26日,张先生报案。7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在郑州火车站兴隆街将其抓获。现赃款已被伯明挥霍一空。

                                “流浪者”捡到个钱包发了笔外财

    今年32岁的伯明家住安徽省宿州市。伯明称,98年中专毕业后,开始出来打工。2008年5月11日来郑州找工作,后来身上的钱花完了也没找到工作,就开始天天在火车站流浪,靠捡啤酒瓶或在广场上捡别人扔的废纸,卖给车站门口扫垃圾的,换点钱生活。

    2008年6月23日晚上大约10点多,伯明在郑州市火车站兴隆街公交站牌处捡瓶子时,发现地上有一个棕色钱包,里面装着两张身份证(一张老式、一张新式),两张邮政储蓄卡,还有几张字条,什么内容没有看。就捡了起来。

                                      一晚疯狂转账取款4.2万元

    伯明就拿着失主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来到汽车站旁边一个中信银行内,把失主其中一个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用身份证上的生日试了一下,就试出来了。发现卡上有42000多元,就一次取两千,取了几次后,进来了一个人。当时有点害怕,就把卡退了出来,让进来那个男子取,又到火车站二马路桥右边一个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去取。还是一次取两千,取了两次后,心想“一天内最多只能取两万,如果现在不把钱取完,失主一挂失,就取不出来了。”就把这张银行卡上的钱,往失主另外一张邮政储蓄卡上,转了两万元,再也取不出钱了,就把失主另外一张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分两次取了四千元后,想把剩余的一万六千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转了一次,可能剩余的一万六千元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足一万六千元,转账没有成功,就往自己银行卡上转了一万五千九百元。然后,又把转到自己卡上的钱全部取出。最后,又把失主第一张邮政储蓄卡上剩下两千元,以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一次转了一千九百元,一次转了一百元。然后又把自己银行卡上剩余的钱全部取出。

                                    他称:取出的钱全玩了游戏

    伯明称,取出来的钱一直在身上带着,后来花了几千块钱。6月28日,在郑州小商品城市场旁边一农村信用社,把钱往里存了25 000元,剩下的钱一直在身上带着花,在德化步行街两个电玩城里玩赌博游戏输光了。42 000元都是打游戏输光的,几乎每天取一万,有三、四天就输光了。失主的钱包、银行卡和身份证取完钱就扔到垃圾桶里了。失主的名字不知道,身份证没仔细看,就看了一下他的身份证号码,记了一下他的出生年月日,别的都没有看。

    张先生报案称,自己等车时,从钱包内拿出2元钱准备坐车用,然后把钱包装到左侧裤兜内,就随着人流上了车,刚到车上就发现钱包不在了,当时由于急着赶车就没有报警。6月26日15时拿着存折查询时,发现卡内42094.54元只剩下12.54元,于是就报警了。

                                     捡的卡改了密码自己用

    伯明称,自己现在正在用的银行卡也是捡的,捡到时上面有200元现金。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大约10点,在郑州火车站兴隆街公交站牌附近捡瓶子时,走到兴隆街最东边的那个垃圾桶后,用手电筒一照,发现里边有一个黑色的钱包,里面有一张邮政储蓄卡和一张身份证,还有一些字条。捡到后,拿着这个失主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兴隆街国际小商品城门口的中信银行内用失主的生日号码试了一下,发现卡上有200元,就把卡退了出来,然后来到二马路桥旁边一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把200元取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张卡上就200元,在中信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要扣手续费,扣完手续费就取不到200元了。这个失主的钱包和身份证扔了,银行卡把密码修改后伯明自己用了,银行卡上持卡人签名的地方还签有失主邵先生的名字。

    失主邵先生称,其6月22日晚上在兴隆街乘公交车时,放在裤子后兜内的棕色钱包被人偷走了,当时想着找不回来就没有报案。23日15时左右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说卡内有200元,6月22日晚上12点左右钱已被人取走。因为卡上没钱了,挂失又要身份证,所以就不想挂失了。

                           拾卡昧金,取别人的钱,他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被告人伯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钱财4.2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范围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又考虑了被告人伯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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