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明(化名)是文章《一位优秀银行代办员的三小时疯狂》的著作权人,对该篇文章享有著作权。冯明将该篇文章发表在《女报》报刊中。被告解放日报社(化名)在其所属的报刊文摘报的纪实摘要版上擅自转载了该篇文章,至今未向冯明支付任何报酬。冯明多次联系解放日报社,但其均没有要支付稿酬之意。故冯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解放日报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9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公开赔礼道歉。经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解放日报社终于同意支付冯明稿费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冯明不再要求解放日报社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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