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给房产商预交登记费后,房产商又将房屋卖给了他人,购房者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登记费。房产商在一审中败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终审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据购房者王先生介绍,2005年11月,郑州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公司”)就其开发的位于中原区嵩山路北段的“远东咖啡公寓”向他出具《置业计划书》,推介销售咖啡公寓的商铺。他向远东公司支付5万元登记费后,远东公司出具编号118的《远东咖啡公寓意向登记单》,将2-12至2-14商铺预定给他,承诺将来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咖啡公寓建成后,远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合同。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远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定金。
远东公司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意向登记单和收据可见,王先生预交的5万元是房屋登记费,不是定金,不应双倍返还。
远东公司还认为,公司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先生,但均未取得联系,后公司本着严格履行意向登记单的原则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王先生办理购房手续,但其仍未前往办理,现公司已将涉案商铺出售。
今年五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该5万元具有定金性质,判令远东公司双倍返还王先生10万元。
远东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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