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已经注销的某机电公司的33位股东中的1名法人股东以及健在的19名自然人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赔偿原告林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0737.60元。
1998年,在国有企业下岗的原告林某到某机电公司当临时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的工伤保险已在原单位办理。1999年2月,原告进入公司翻砂车间小澡堂往热水池里放冷水时,不慎摔入热水池中,烫伤双下肢。原告遂向郑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时劳动局认为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原告在此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不断申诉,终于在2006年被认定为工伤。当原告长出一口气准备向公司索要赔偿的时候,公司却早已在2005年依法注销,无奈的原告只好将公司的原33名股东告上法庭。而在法院给33名股东送达应诉手续时发现,已经有13名自然人股东不再人世,原告撤回对该13名股东的起诉,只起诉1名法人股东及健在的19名自然人股东。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受伤时的所在的机电公司已于2005年8月29日注销,原告起诉该公司33名股东作为被告,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因该机电公司未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机电公司承担。公司注销后,各股东进行了分红,该义务应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同时,原告林某撤诉的被告的责任份额,其余被告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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