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六孩子河中戏水身亡 水利河道部门无过错

  发布时间:2008-11-06 10:36:23


    6个孩子河中戏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系巩义市水利局、伊洛河管理所批准他人在河道中采砂留下深坑等原因造成,遂将两单位告上法庭。11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一年前那个炎热的6月28日下午,巩义市回郭镇段伊洛河中发生悲壮一幕,刘辉(化名)与同伴9人到伊洛河中洗澡。洗澡过程中,其中二人不幸溺水,刘辉及其他同伴前去搭救,导致包括刘辉在内的6人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刘辉父母认为造成其子等死亡的原因系被告巩义市水利局、巩义市伊洛河管理所批准他人在河道中采砂留下深坑等原因造成,要求二被告赔偿遭拒绝,由此引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刘辉父母不服判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求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刘辉在采砂深坑中死亡的赔偿责任。

    诉称,巩义市水利局给采砂人发放的采砂证,采砂点留下隐患创造了条件,巩义市水利局把管理伊洛河的任务交给了巩义市伊洛河管理所,伊洛河管理所有专职人管理河段,并负责收取采砂人的管理费,管理员应知道采砂会留下深坑,但却从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河道采砂点属于公共场所,二被上诉人有义务在采砂处设立警示标志。

    巩义市水利局、巩义市伊洛河管理所辩称,该段河道不是公共场所,不用设置警示标志,孩子溺水地点也不是采砂地点,故采砂行为与二上诉人之子溺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收取采砂管理费不能同等于从事经营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利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采砂是其依法履行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与原告亲属的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河道中不允许洗澡,在河道中洗澡具有危险性,应为每个人所熟知的常识。河道不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巩义市水利局、巩义市伊洛河管理所没有义务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据此,驳回了二上诉人的上讼请求。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