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8岁的林忠旗与28岁的李会侠均系河南省无业人员,林忠旗是李会侠姐夫,李会侠是林忠旗的小姨子。多年来,两人一直沉迷于神仙鬼怪之术。两人发现,虽然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练成什么特异功能,但四邻八村却有不少中老年人对他们奉若神明。发现了自己的“价值”之后,两人开始想着用自己的“本领”赚点钱花。
2007年9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忠旗、李会侠伙同老乡张雁(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郑州市中原区4057厂家属院北门,见被害人刘某从此路过,李会侠即上前与刘某搭讪,套取刘某家庭情况后,李会侠便假装向刘某问路找一个“神算”算命,张雁趁机过来自称认识“神算”,两人将刘某骗到郑州市中原区万福花园找“神算”算卦(林忠旗假扮),在交谈中,林忠旗以自己刚掌握刘某的家庭情况骗取了刘某的信任,见刘某已经“上钩”,林忠旗随即就以刘某家近期将有血光之灾为由对其进行恐吓。当刘某向林忠旗讨要解救之法时。林忠旗说,自己的爷爷知道消灾之法,让刘某将家中所有的钱和金银首饰交给自己爷爷,由爷爷用红布包着开光,然后将开光后的钱和首饰放在枕头下就可以消灾。为了防止计划失败,林忠旗还忠告刘某说“不得告诉任何人,否则就不灵验”等等。刘某信以为真,自己就取了8万元钱交给林忠旗等人,林忠旗收取后将钱放在枕头下,对刘某说向东走300步再回头,准备用调包术进行调换,但刘某走了几步后发现不对立即报警,巡逻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林忠旗、李会侠当场抓获。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忠旗、李会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忠旗、李会侠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对被告人林忠旗、李会侠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将钱交给林忠旗、李会侠,林把钱放在枕头下,准备用调包的手段将钱拿走后占为己有,因此,林忠旗、李会侠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其取得财物的方法是准备趁刘某不注意的秘密窃取,所以,两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忠旗、李会侠利用封建迷信,自称能为刘某消灾,使用了欺骗手段,使刘某产生了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而自愿将现金拿出,且被告人已实际控制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两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持有陷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自愿交付给行为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据为己有。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方面基本一样的,区别的关键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即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通常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所有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交出财物,也就是上当受骗所致。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方法盗取财物据为己有。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诈骗罪。所谓关键手段,即行为人赖以实质或永久性占有财物的直接方式。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通过实施骗术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上当,自愿交出财物从而使行为人实质占有该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骗术后只是短暂或形式上占有而未实质上占有财物的,行为人要实质上占有该财物必然要仰赖其他方式,因而构成他罪而非诈骗罪。
本案中,林忠旗、李会侠利用迷信手法虚构事实,骗刘某拿钱消灾,刘某基于对林忠旗、李会侠迷信手法的信任,自愿把钱递给林忠旗,刘某的目的是拿钱消灾,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出财物。刘某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出财物后,财物已脱离被害人刘某的控制,林忠旗等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也就是说,林忠旗、李会侠等人取得财物控制、刘某失去财物控制的结果与欺骗——上当受骗——交付财物存在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当林忠旗、李会侠等人取得财物控制、刘某失去财物控制时,整个犯罪过程已完成。因此,林忠旗、李会侠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诈骗罪。
4种策略教你如何防骗
1.要有反诈骗意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
2.不要感情用事。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儿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3.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诈骗分子。
4.切忌贪小便宜,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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