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因工负伤,已享受工作待遇,河南省新郑成某对单位处理的结果不满不是积极协商,而是在博客和网站上乱发帖子诋毁单位的名誉。近日,新郑市法院判令被告成某停止对原告新郑市某医院名誉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向原告新郑市某医院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300元损失。
2006年11月18日,新郑市某医院急诊科医生成某值班时接120指令,随急救车外出接诊时发生单方肇事,导致其受伤,经伤情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与新郑市某医院产生纠纷。2008年6月4日23时,成某以作者红杉凌云之名,血泪控诉,“河南这家医院真黑心”等文章称“对负工伤的职工还黑心和无耻的医院,你有胆量去住院治疗吗?……”并反映该院有以下问题: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了《医院管理条例规定》且包庇肇事者;医院在治疗中引起严重并发症,却又误诊误治九个月等无中生有的问题发布帖子。新郑市某医院的声誉因此受到了损害,遂向新郑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支付公证费300元,并以侵害单位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成某假冒他人名义以书面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帖散布诋毁新郑市某医院名誉的文章,主观上有侵害该院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该院的名誉,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已构成侵害新郑市某医院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成某保证不再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新郑市某医院名誉的帖子,停止侵害,并愿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新郑市某医院对此愿意接受。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成某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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