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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又抢劫 疯狂尽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8-11-05 09:20:11


    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在七个月的时间里,飞车抢夺5次、抢劫6次,疯狂作案11起,到头来换取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新郑市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卫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卫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 000元。

    2006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卫星伙同魏延杰(已判刑)预谋后,骑两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新郑市观音寺镇,在该镇东边一孵化厂东边公路上,抢走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的金耳环一对,夏新手机一部,价值618元。

    2007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卫星伙同魏延杰、郭伟军、安向前(三人已判刑)预谋后,骑两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新郑市梨河镇,在该镇双楼村边的村建公路上,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赵某摁倒在地,采用暴力手段抢走金耳环一对,价值1 094元。同日11时许,在荥阳市广武镇抢走被害人黑某金耳环一对,价值651元;同日11时50分,上述四被告人在荥阳市金寨乡一条田间小路上抢走被害人虎某现金12 000元,“三星”D508型手机一部,价值1 888元。同月19日12时许,在荥阳市广武镇,抢走被害人李某一只金耳环、“诺基亚”牌3110型手机一部价值106元、现金50元。同月20日10时许,在荥阳市广武镇,抢走被害人赵某夏新牌A675型手机一部价值1 360元,200元现金及金戒指一枚。

    2007年3月18日11时许至13时许,被告人李卫星伙同上述三被告人预谋后,骑两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荥阳市王村镇实施抢夺三次三人,抢走被害人田某、季某、韩某金耳环各一对,共计价值2 550元。同月27日11时30分至12时许,四被告人又窜至武陟县龙源镇和嘉应观乡分别对被害人王某和冯某实施抢夺,抢走金耳环各一对,共计价值2 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星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卫星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李卫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人犯数罪,多次抢夺、抢劫,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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