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调解工作的原则一是合法,二是自愿,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自愿取舍权,既不能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选择调解方式,也不能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接受调解意见。作为法官你得把握好整个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调解中要严格审限制度,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因调解而擅自延长审理期限。在此基础上,我在做调解工作中,我又把它加上了两个字,一个是“情”字,一个是“理”字,即“情”与“理”。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里的“情”指的是国情、行情、人际关系间的人情,以及法官身怀爱民之心的那么一种感情。所谓“理”指的就是公平、合理及老百姓心中朴素的道德观、价值观。公平合理就是老百姓打官司所希望得到的诉讼结果,他们心目中的公平合理的底线就是“打死人偿命,欠帐还钱”,他们对诉讼时效、证据规则了解的并不太多。因此,做好调解工作要把“情”“理”二字贯穿始终。
在方法上我们始终坚持庭前调与庭中调、庭后调相结合。所谓庭前调,就是利用在送达、举证、庭前组织的证据交换等环节上与当事人接触的每一个机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所谓庭中调,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后,在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前,及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调解。所谓庭后调,就是自休庭后直到当事人领取判决书之前的那一刻,不放过任何可以调解的机会。有些案件我就是在判决书制作好以后又调成的。总之,要有锲而不舍地那种精神,要有调解意识,不要怕麻烦。
二、调解前应做的工作
首先要吃透案情,抓住关键。这个就像医生看病一样,中医讲究个望闻问切,现在医院里都有各种仪器(化验、透视),它是在干啥呢?他是在找你的病症,以便对症下药,咱们作为法官,你要调解案件,也得先要吃透案情。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类型繁多,既具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案件之前,先要弄清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从宏观上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做到心中有数,为调解打好基础。这里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①比如建设工程合同,就要先审查合同是否有效,而后弄清工程内容,是建房还是修路?如果是建房盖大楼,得搞清楚是砖混结构,还是框架结构,楼高是多少层?因为砖混结构与框架结构的造价不同。另外,楼层越高,造价也就越高。如果是修公路,就要了解是沥青路面,还是水泥路面?因为二者的造价也不一样。②又如买卖合同,就以买卖汽车为例,先要弄清汽车是什么牌子,是皇冠,还是奥迪?是国产车,还是进口车?是新车还是旧车?如果是二手车,还要弄清已使用年限、市场价格以及车型、车款、配制等等。比如桑塔纳车,就要搞清是普桑、还是2000型还是3000型,因为他们的价格也不相同。买卖房子也是如此,你要先了解房子的地理位置,是新房还是旧房,每平方米的价格等等都要了解清楚。掌握好第一手资料,以便在调解时找准一个公平点。注:另外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你在做调解工作时,当事人他会从心里尊重你、佩服你,你所说的话也就会有份量,你的意见和建议当事人也能听进去。否则,当事人会说你不懂行情,对你的尊重、信服程度也会打折扣。
第二,要认真审查证据。弄清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分清责任,以便在做调解工作时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要找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有些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又多,如果调解起来不分主次,胡子眉毛一把抓,只能是事倍功半,劳而无功。其实,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有争议的仅在对某一句话的理解,某一时间段的认定等问题上,只要找准争议焦点,说透、分析透,问题则迎刃而解。
三、关于调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确定使用不同的方法。我把它归纳了以下六种方法:
第一种、面对面调解法。在面对面调解时,要多讲法律法规,国情、政策,也可结合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就是我前面说的“情”与“理”。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注:但,面对面调解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有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素质不高、出口伤人、讽刺挖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批评,否则,当事人就会说你坐偏了,可能还会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反而不利于调解。
第二种、背靠背调解法。可让一方当事人先回避,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此时要多讲对各自不利的地方,比如原告凭借条或欠条来打官司,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又不十分清楚,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的案件,你就要讲对各自不利的地方,使其能够认识到情况并非自己所料,自己也有小辫子被抓,使其不切实际的期望值降低,心里预期回归正常,冷静下来面对现实,这就叫 “拔气门芯”。比如:当事人用鸡生蛋、蛋变鸡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可得利益,就要给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讲清道理,降低其不切实际的心理期望值。注:例如我审理的郑州空调公司诉某村民组返还建房款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诉讼时效。这个案件诉讼长达四年之久,两级法院共审了五次,审理结果均是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不服,不停地上诉、申诉,我在审理该案中,通过多次向该公司宣讲法律,对照法律条文向他解释本案应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通过反复做工作,使其终于认识到在诉讼时效上确实对己不利,在做被告的工作时,我向他说本案诉讼时效是有点小问题,但你欠人家钱总是事实吧,房子你也受益了,你总不能又用房子又不给钱吧?你就那么心安理得?假如你坐在对方得位置上,你会怎么想?通过做耐心细致得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自己也有理亏得地方。该案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握手言和。从而使一起当事人情绪激动、各种关系复杂,经历了五次审理的债务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注:但是,在做调解工作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语言技巧,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告状,告你偏袒一方,压制调解。当事人告状大多出现在这个环节上。注:例如:96年我办理的上街区聂砦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该案在调解的第二天,人家就来告状了,告我偏袒一方,说我坐偏了。当时我还想不通,我说:“判决结果还没出来,我偏谁了?”其实,人家告的就是你在调解时就已经坐偏了,由此推断你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会偏。啥意思吧,就说你既然能“偏”着调,那么你也可能会“偏”着判。总结起来还是没有注意方式方法,不会做思想工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摆不正关系,放不下架子,有急燥情绪。注:怎样才能避免当事人告状?首先定位要准确,找准法官的位置,要分清法官与当事人各自的位置,不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或以一方当事人的口气与另一方当事人对话或者辩论,当事人急,你不能急,当事人恼,你不能恼,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只有这样做了,当事人一般不会再告状了。注:另外,在背靠背调解时,在具体调解标的额上,要给自己留有做工作的余地和空间。比如:原告在要货款时,心里的底线可能是40万元,但他可能会向法官说要50万,这时原告在你这里已经给他自己留了10万块钱余地了。因为他很清楚,不可能要多少被告就会给多少,他的心态是尽可能多要点钱;如果被告出钱的底线也是40万元,他可能对法官讲只能拿出30万,其实这时被告也在你这儿给自己留了10万块钱的余地。因为被告这个时候的心态是尽可能少出钱。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调解法官,你怎么办?人家在你这儿把余地都留啦,那么你也要给自己留点做工作的余地和空间。怎么留?就是你在单独给被告做工作时,可以把原告的要价在被告那儿给他适当加大一点儿;回头在给原告做工作时,你可以将被告所出的价格适当给他降低一些。尽可能使双方都感到自己的要求与现实存在着差距,从而降低其期望值,使其在下一轮调解中就会讲出自己比较接近实际的真实想法。这样,经过几个回合的讨价还价,法官把握好火候,掌握好时机,提出40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可能都会接受,案子就调成了。
第三种、庭前调与庭后调相结合调解法。对于那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双方仅是为了“争一口气”或者双方仅是为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不同意见的二审案件,可在开庭前直接调解。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使证据与理由不充分的一方当事人,自己感到理亏,从而抓住机会,促成调解。
第四种、集体调解法。对于那些当事人情绪激动、固执己见、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可由合议庭集体出面调解。集体调解时,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口气要一致,调子要统一,不能各自为战,切不可帮倒忙。
第五种、联合调解法。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利用专家在学术界的威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答专业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同时也利用当事人对专家们的信任心理,由专家与法官共同来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案件调解。
第六种、借力调解法。对于那些通过老乡、同学、战友来打招呼说情的案件,要会巧借东风,因势利导,将利害关系向说情人讲清楚,让说情的人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的信赖,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简单说,就是谁来找你说,你就跟谁说,让他回去再去给当事人说。以上六种调解方法,也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但要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准确的判断力,服人的表现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及人格魅力,他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同时还要有耐心,要有调解意识。以上所谈的仅是个人做调解工作的一点体会,如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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