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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院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7-04 14:56:10


    近年来,城市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主要集中在原告方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协助办理房产证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而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有些案件中讼争房屋的权属状况在一审后至二审终结前发生了变化。要么被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备案,要么又办理了抵押,要么又过户给了第三人。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的话,承办法官就可能不知道,即便依职权主动调查,也不能避免庭审后至裁决送达前这段时间情况不发生变化。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被告又与他人签订备案的买卖合同,并设定抵押权的话,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则原合同当事人就很能再取得房产证;一旦被告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善意,则原合同买受人就不可能再取得房屋所有权。总之,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很能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不能知晓这种房屋权属状况的变化,就可能做出根本不具有履行性的结论,闹出笑话。因此,这种诉讼中权属变动的情况,不但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还会影响人民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财产保全,可能会解决这一问题。而就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虽然有法律依据,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采用。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时,这一问题就会成为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重要因素。

    为此我们建议:人民法院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尝试建立一种信息沟通机制,即对于上述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在立案后和案件裁决生效后,向房管部门发出通知,在此期间若发生权属变动,房管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参考此因素对案件作出适当的裁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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