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朱永娜,女,现任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助审员。
【案情】
今年8月,天气炎热,刚刚搬进新房的小江决定在新家安装一台空调,凑巧小区附近有一家名牌空调的专卖店,他觉得运送、安装都挺方便的,就在店里选购了一台空调,专卖店承诺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可是,因为当天买空调的人多,空调安装工忙的不可开交、顾不过来,可是小江又要求马上把空调安装到位,专卖店就联系了隔壁一个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小王,由小王自备工具为客户小江安装空调,并与小王约定了报酬。结果在安装过程中,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天中午两点左右,小王在江家进行户外机安装的时候,由于操作不慎,从10楼窗外摔下,惊慌失措的小江马上联系专卖店的老板,一同把小王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医院虽然全力抢救,但小王伤势过重、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小王的家属认为,专卖店雇了小王,对小王的安全也是有责任的,而小王是在小江家坠楼,说明他们家的安全措施也是有问题的,所以,专卖店和小江应该承担小王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专卖店和小江都据理力争,表示,他们在小王死亡的事件中都没有过错,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小王死亡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选项】:答案会有多种:
A: 专卖店雇了安装工小王,对小王的死亡就应该承担责任。
B:小王在工作中操作有误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C: 明明人手不够,购买空调的小江还催着装空调,才导致了悲剧发生,小江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B
【评析】
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空调专卖店和空调安装个体户小王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雇用关系或承揽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影响雇主或定做人的责任承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雇员、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确比较难判断。通常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结合本案,专卖店与小王约定了报酬,由小王自备工具提供空调安装的技术服务,显然应定性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小王自己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则应适用承揽法律下的归责原则。定做人专卖店只有在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结合本案,小王在形成承揽合同后,自行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空调安装,其坠楼的发生是因为自己的操作失误导致,对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单独承担责任。专卖店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方因其不具有过错对小王造成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小江作为空调的买家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装卖店存在法律关系,与小王的死亡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也应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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