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5年为1487件,2007年猛增至2066件。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反映出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存在着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很多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却予以受理,给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大量是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或者是因行政行为而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以,由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加以解决,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郑州中院建议要严把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关,对以下几类劳动争议案件暂不宜受理:
1、对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否按时按量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从各地法院的实践看,也多把此类纠纷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以外;
3、对社会保险费纠纷,也要慎重立案,此类案件,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符合《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和《劳动法》规定的强制参保范围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统筹机构要求发放保险金,由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保险费的征缴问题,属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是劳动法规范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4、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所作的调解书后又反悔,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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