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面广,处理难度大,很容易引发群体纠纷,引起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但是目前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普遍较低。我市法院自2004年至2008年5月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0317,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仅1335件,调解撤诉率平均为11.87%,而同期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6%。调解难已成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平共处 一、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群体性、集团性。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改制或人事制度变化而产生的职工安置问题,往往涉案劳动者众多。他们之间即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也有个人的不同要求,众口难调,互相观望,增大了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
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历史性、复杂性。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是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国家行政行为等历史原因逐步积累形成的,时间跨度大,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和责任,增大了调解难度。
三、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我国劳动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体系不完整,规则不统一,很大程序上还依赖国家政策的调整。大多数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基于政策的原因,无论从政策的制定者、组织者、执行者,还是从涉及的范围来看,都已经超出司法审查的范围,因而司法上既难以回应和评价,也难以调解解决。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具有突出的对立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劳资双方仍存在强者和弱者的位势之差,缺乏协商解决的前提条件。有相当多的劳动者欠缺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成本效益的正确认识,往往对诉讼的期待过高,在经济补偿上漫天要价,在行为方式上缺乏理智,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施加压力,增加调解难度。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多名存实亡,企业工会未能发挥其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者的应有职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量薄弱,仅仅依靠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成功概率非常低。
针对上述原因,为了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调解难问题,郑州中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在劳动纠纷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并赋予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争议的权利,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的柔性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要更好地发挥政治优势,做好劳动纠纷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权益观、价值观、发展观,在和谐氛围中解决劳动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律师协会在纠纷调处方面的作用。例如,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部具有较高权威,对纠纷双方的情况都十分熟悉,协会管理人员文化层次高、专业素质强,在化解纠纷方面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加强劳动争议专业审判队伍建设。目前,人民法院一直没有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和稳定的办案人员,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需要,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调解率偏低的重要原因。而相对固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组织则有利于审判人员系统、全面、熟练地掌握相关知识,从而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议可在法院内专设劳动争议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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