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进行,大批职工因重新安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费等原因,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自2004年以来以每年40%的幅度急剧增加,至2007年已达2066件,2008年仅1至5月就已受理800件,而其中集团诉讼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0%以上,此类案件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到众多职工的群体利益,一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将会对相关联的其他职工产生重要影响,处理不当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很难妥善解决,亟需全社会多渠道、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作为职工自己的组织,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它具有贴近劳资双方当事人,熟悉企业和职工情况,容易赢得职工信任的优势,便于统一职工的诉求,以一个声音发表意见,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彻底解决。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局限,工会的这项功能一直未很好的发挥出来。因此,郑州中院建议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和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由工会介入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从而拓宽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是工会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会可以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二是企业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三是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由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人员,或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行使仲裁权;四是工会可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支持和帮助职工向法院起诉,或由工会法律工作者代理职工参与诉讼,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五是工会可以应法院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应工会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工会进行案件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及时通知法院,由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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