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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8-10-29 18:25: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有效地减少矛盾对抗,缓解情绪对立,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正是凸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高度重视,贯彻《决定》精神和要求的体现。郑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认真贯彻院党组的指示,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刑事审判的日常性工作,探索诉讼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现结合我院2006年至2008年七月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作一简要介绍。

    一、基本情况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一审总收案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比例稳定在60%以上,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意义重大;第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比例稳定在70%左右;第三,调解结案方式比例较低,只占30%,调解工作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二、主要做法

    1、合法为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以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前提,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又不能撇开法律唯当事人意愿是瞻,完全以调解论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调代刑,拿法律原则作交易筹码。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诉求纳入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来解决,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各自的想法和目的,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例如,某一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亲属提供了其外逃地,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将其抓获后,其又协助抓捕了同案犯,按其犯罪情节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仅有一般立功情节尚不足以对之从轻处罚,但经过调解,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可将被告人作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把握全情。首先是吃透案情。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情准确、详实的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联结点,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调解的因素,如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所要达到的效果。其次是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人员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情况、文化程度、性格品行等,以便针对不同当事人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找到调解结案的最佳突破口。要摸准双方当事人矛盾对立的状况,是否可能转化为群体性案件或上访案件,被告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状况,亲属是否有赔偿愿意和代为赔偿的能力,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等等。对上述基本情况了然于心后,才能有的放矢地主持调解,针对具体的案件决定采用速调还是慢调;是面对面的调,还是背对背的调;是由当事人自己调,还是请社会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调,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讲究策略。调解工作策略性强,艺术性高,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保持角色中立,增强公信度。当事人从主持调解的法官身上能够获得安全、公正、中立、可信赖的印象,往往对调解工作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要以自己的言行表征自己没有偏向和歧视,没有先入为主和个人私利,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使自己成为双方当事人可信赖的倾吐对象,对调解工作的成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二、讲究语言技巧,注重引导性。调解工作犹如弹钢琴,要求语言富于技巧和机变,要语言平实,具有释疑性、策略性和疏导性。要善于倾听,要让当事人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宣泄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启发。要把握好语言节奏,舒缓处如春风化雨,激越时铿锵有力,营造出一种互动强烈的现场氛围,提升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多方迂回侧击,形成联动性。附带民事调解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又要做亲属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做亲属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那些人和辩护人、代理人的工作,甚至在个别案件的审理中,可将说情者有效纳入到调解中,利用说情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让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服判息讼。第四、适时把握机会,找准突破口。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时得到被告方相对较多的赔偿费用,被告方则希望在满足被害方请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轻判,因此双方有共同的利益联系点和达成调解的可行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拍即合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要深入案子背后,挖掘双方潜在的、互补的利益和需要,挖掘双方当事人不同经历、文化水平 、生活阅历以及情感爱好等因素形成的切入点。要善于创造和把握机会,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调解点,把握时机,找准突破口,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如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是独子,其死后20多天儿子出生,被告人则再婚后不到二个月犯案,被害人的家人情绪对立强烈,提出100万元的巨额赔偿,被告人家中经济条件一般,经反复做被害人父亲、妻子、侄儿、代理人和被告人的妻子、姐姐、儿子和辩护人的工作,采取面对面、背靠背、以退为进等多种方式,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以其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撤回民事诉讼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件处理取得了最大限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保持头脑清醒,学会冷处理。法官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理性的镇定和良好的自控力,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不能“跟风上”“贴皮热”,要采取“拖”的方式冷处理。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 、理智起来,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当然,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也要处理好“判”与“调”的关系,对穷尽手段、久调不决的,应当及时下判。

    三 、存在问题

    1、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混乱,当事人赔偿期望值高,调解难度加大。法律之间的冲突,不仅体现在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更体现在2004年5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其后最高法院有关领导讲话、会议精神的冲突。被害人依据《解释》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仅死亡赔偿金就有近20万元,导致诉讼标的总额过高,而被告人一方大多是家境贫穷的农民或打工者,有限的赔偿能力与过高的赔偿要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对于精神损失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导致被害人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惑和不理解,会给被害人造成心灵创伤。

2、刑事案件审限较短,限制了法官做调解工作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较短的诉讼期限,着眼点虽在于保护被告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但效率高未必效果好。较短的审限要求和复杂的调解工作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审判人员为追求结案效率而“重判轻调”。

3、从轻处罚的酌定性与量刑幅度不明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该规定尚不十分明确,能否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依据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的情况,对被告人从轻予以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上“以钱买刑”的批评的压力。

    4、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尽完善。一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完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目前只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对于庭前能否进行调解等程序性问题,实践中产生一定的争议。二是对于被告人家属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三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结案方式的适用、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具体问题尚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作法不尽一致。

   四、意见和建议

    1、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调解操作规范。针对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尚不够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对调解程序、调解主体、结案方式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建议关部门应当尽快形成专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为刑事法官开展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2、建立合理公正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应着眼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特殊性,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建议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不予赔偿,对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等,以使赔付合理,执行可能。

3、完善审限制度。建议参照普通民事案件审限,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为六个月,或将调解时间在审限中扣除,以三个月为限,超过三个月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及时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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