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个儿子不争气,和一女发生两性关系又把人打伤抛在路边,害惨了别人,害苦了
自己,害得父亲也不能消停。日前,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的张三不仅当上了被告,而且
还得替儿子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赔偿款,真是破财窝气又丢人。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9月16日,张三的儿子张狗在郑州市二七区高砦村租用
的房子内,与一登封女同乡小花发生关系后,将小花殴打致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并用汽车将小花拉到黄岗寺南500米处抛下车逃走。次日,小花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
局郑密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2002年10月8日将张狗抓获归案,因不构成刑事犯罪,
对张狗作出了治安拘留处罚。在此期间,张的家人多次找小花协商欲私了,经派出所同
意,双方于2002年10月22日达成协议,由张狗赔偿小花各种损失2万元。张狗出具15000
元欠条一张,张三出具5000元欠条一张,父子俩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孽债”。后小花多
次催要无果,遂持“协议”及欠条将父子俩分别告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以协议有效,判决张狗偿还小花现金15000元。张狗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张狗系侵权赔偿,判决张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花15000元,逾期履行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小花状告张三一案时张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属于侵权赔
偿之诉,真正侵权的是张狗,被告不应是自己,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调查认为,张三给原告所打的欠条是在张狗把小花打伤、原被告双方及家人均在
场,并经有关派出所同意,达成协议之后出具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张狗侵权之
债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协商认可,将其中的5000元转移给了其父张三,所以被告的
辩称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000元,逾期
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三输了官司,不得不东挪西借偿还儿子的风流债,丢人赔钱吃官司,搞得张三苦
不堪言。唉!谁让自己遇到不争气的儿子呢!小花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身心所受的
伤害却难以弥补,丢失的少女清白和名誉上哪里去找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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