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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高速交通设施领刑

  发布时间:2008-10-30 10:31:09


    被告人史冲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史瑞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郑州开发区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和单处罚金27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4日22时左右,未满16周岁的被告人史冲伙同他人在郑州机场高速K5+300米处东侧,用扳手将该处的高速公路圆形反光标志牌盗走,卖得赃款55元。

    2005年10月18日24时左右,被告人史冲、史瑞在郑州机场高速K5+350米处西侧,用扳手将该处的高速公路圆形反光标志牌盗走,卖得赃款50元。

    2005年1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史冲伙同史峰(另案处理)在郑州机场高速K5+500米处,用扳手将该处的“前方收费站,减速慢行”指示标牌卸掉盗走,卖得赃款2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三块反光标志牌价值人民币共计9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冲和史瑞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史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史瑞犯罪后自首,可对二人从轻处罚,故作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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