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到巩义法院起诉巩义市供销合作社,要求归还在其下属单位财务开发公司股金服务部的存款,关于这类案件法院是否受理,应由何部门负责处理其实早有规定。
根据中发(1997)19号文件规定和省高法豫高法(1999)103号《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农村“三会一部”案件问题的通知》和2000年12月18日省高法、省高检及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豫高法联(2000)1号《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案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于“三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扶贫救灾互助储金会、资金互助基金会、社员股金服务部)债权债务的清理,一般应当首先由地方人民政府的清理部门按照政策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在未接到上级通知之前,只应该受理“三会一部”在清理过程中需要清收债权的起诉、申请执行案件,积极配合收回债权,以便于对存款人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部分以“三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群众仍到法院要求立案处理,经过接访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他们仍以是市政府领导让来法院起诉为由,不听劝说,当事人坚持起诉,对法院的说服息诉工作不予配合,并反映多年来多次到市供销社要求解决未果,是市金融风险化解办公室让其到法院起诉的。
法院认为市供销社财务开发公司股金业务部吸收存款的行为面向社会,涉及人数众多,法院个案受理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但是,如果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也可能酿成越级上访等不稳定事端。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这类案件个案起诉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以避免因推诿敷衍产生的不良后果,共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大局。
首先这类案件应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根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因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被取缔后,由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的,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方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我市供销社财务开发公司股金业务部吸收股金行为实质是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及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处理。
其次,这类案件不宜有法院受理。当前,我国正处于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要解决各类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不同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担负着不同的职责,法院只是主管法律制度规定由法院解决的一部分,同时还要考虑政策、形势、受理时机和条件,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盲目办案有可能给改革、发展、稳定帮倒忙。同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已明令全省法院暂不受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以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三,我市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稳定来之不易,但并未彻底解决,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切不可推诿扯皮,法院也将予以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共同维护我市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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