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天化日之下,两歹徒竟然抢走骑在自行车上的女子耳朵上的金耳环, 3月11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审结了此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别处两歹徒郭毛孩、郭臭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3日10时许,河南开封的郭毛孩、郭臭孩俩人预谋后骑摩托车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八朗寨村东铁路涵洞半坡处,趁被害人王女士和其朋友荆女士各骑一辆自行车路过此处上坡时车速较慢,郭毛孩、郭臭孩随即骑摩托车、赶上二人,由郭臭孩骑摩托车在前方不远处接应,郭毛孩下车后赶到王女士身边将其戴在右耳上价值427元的金耳环一只强行抢下,致使王女士右耳耳垂擦伤,王女士发现右耳环被抢后,即用手捂住左手上的耳环,郭毛孩一只手拽住王女士的头发往后拉,一只手掰王女士捂住耳环的左手,欲抢其左耳上价值479.6元的金耳环,因王女士不松手、其朋友荆女士用自行车前轮撞郭毛孩而未行逞。后郭毛孩坐郭臭孩驾驶的摩托车逃跑。附近群众刘先生听到呼救后随即驾驶汽车追二人至管城区南曹乡小河庄一民房内并报警,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在该处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郭毛孩、郭臭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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