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徐蓓,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法律大专文凭,现任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案情介绍]
关山市毛巾厂派业务员张坤到三川县百货公司推销毛巾,经第三人王小龙介绍,与三川县百货公司副经理李云商谈供销毛巾事宜。李云怕进了货卖不出去,只同意代销。张坤与王小龙一再劝说,李云说:“吃了饭再说吧”。随后毛巾厂张坤请客吃饭。饭后,双方签订合同,双方谁也没提究竟是签订代销合同还是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三川县百货公司订购关山市毛巾厂毛巾10万条,单价2元,质量以样品为准,10月底在三川县车站交货,关山市毛巾厂承担全部运杂费,货到付款”。
百货公司李云看到这些条款后提出:“现在毛巾销路不好,如果卖不出去怎么办?”毛巾厂张坤答应“买不出去的货还是我的”。并随即写了“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毛巾合同一事。如实在无法销售,由我厂自行处理”的字条,交给百货公司李云。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关山市毛巾厂于10月20日发到三川县车站一车皮毛巾,因三川县百货公司未按约提货,关山市毛巾厂就与三川县车站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月24日百货公司提走毛巾8万条,后因下雨车站将剩余毛巾全部存入库房。一直未付货款。毛巾厂经多次催要,遂向法院起诉。经查,百货公司已自用和销售毛巾4万条,车站尚存毛巾2万条,其中5千条因雨淋已霉变。
肖月:百货公司是否应支付全部货款?
徐蓓:
本案例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经常碰到,我们首先应弄清楚该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购销与代销合同在认定上经常有失误,这两类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是否销售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而在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
综合该案的案情看,应认定双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
首先,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看,草拟条款时,双方虽没有明确说订何种合同,但毛巾厂在请客吃饭后,百货公司未再提代销问题,且李云看过合同条款后提出卖不出去怎么办的问题,这说明百货公司当时认为该合同确定的是购销关系。如是代销,销不出去货自然归百货公司,第二、就合同内容看,购销合同的特征比较明显。合同规定是百货公司向毛巾厂购毛巾单价2元,10月底交货,货到付款等,所有这些都是购销合同的内容,而作为代销合同内容的代销费用,代销条件等则只字未提。第三、毛巾厂写给百货公司的纸条,应认定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退货条件,即如果百货公司无法销售,百货公司可以将货退给毛巾厂,由毛巾厂自行处理.这是双方约定的特殊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性质,既然认定双方已成立购销合同关系,那么,百货公司当然应就所提走的全部毛巾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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