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郑州开发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终结一起委托执行的案件后,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双双感谢。原因是,执行法官明察秋毫,纠正了错为申请执行人多算三万多元的执行款。
本案的原告为重庆市的一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郑州某光学有限公司。2004年9月,原、被告签定一份有效期为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3月19日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眼镜等相关配套产品,计款48140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铺底。合同还约定乙方如补货要付全款。合同期满如不续约,乙方应在到期10日内将属于甲方的货物全部返还,不然,则从约定付款之日或退货之日起每日按欠款和退货总额的百分之五计违约金付给原告。
合同签定后,原告除在合同期内向被告发送了价值68160元的货物,其中含铺底货物外,在合同期外也陆续发送了部分货物。2006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领走价值107257元的货物。所以,经折算双方相抵,原告认为被告还应退还原告10688元。但,被告以其他理由不同意,引起诉讼。2007年6月8日,重庆有关法院判决:被告应付给原告货款10688元和利息。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2日,上诉审法院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判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为此,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开发区法院辖区,重庆有关法院依法委托郑州开发区法院对被告执行。
郑州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在代为执行中,发现重庆有关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将执行款10688元错写为43675 元,多出三万余元。为弄清原委,执行局李翔科长多次对有关材料数据核算,并数次发信、打电话与重庆方和原被告联系,最终确定了正确的执行款额。当被告付出了应付的执行款和原告拿到了应得的损失后,双方都对执行法官既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又保护被告合法利益的认真态度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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