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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马路边修车遭遇车祸 家属获赔24万余元

法官提醒:马路上发生故障要安全停车

  发布时间:2008-10-27 14:24:22


    三轮汽车凌晨在马路边发生故障,齐某正在维修时被撞以致当场死亡,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齐某家属遂将货车车主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郭海明向死者家属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41439.2元。扣除已支付过的14000元,实际再支付227439.2元;死者家属向郭海明支付总车损费9446元的20%即1889.2元。

    2008年7月1日凌晨一点左右,郭海明所雇用的司机弟弟郭海亮驾驶其所有的货车沿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供侯柴线119线杆处时,与齐某停放于路边发生故障正在维修的三轮汽车相撞,致使该三轮汽车左侧的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司机郭海亮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齐某负次要责任。郭海明曾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向死者家属支付费用14000元。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齐某的父亲73岁的齐老汉、齐某妻子及一儿一女将郭海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按事故80%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59603.63元。郭海明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损失按40%赔偿计3778.4元。

    原告认为,对被告郭海明所反诉损失总数额无异议,但对按其损失的40%部分由原告赔偿有异议,应当按20%对被告郭海明的损失进行赔偿。

    郭海明答辩及反诉称: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应支持。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对被告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判决原告按40%责任赔偿被告损失3778.4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死亡的,侵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郭海明所雇佣的司机郭海亮负主要责任。因郭海亮系被告郭海明所雇佣司机,受郭海明委派上路行驶,故被告郭海明对原告等人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郭海明按80%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死者齐某生前从事民间演艺活动,在二七区侯寨乡居住近12年。故其请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83632.8元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齐老汉请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赔被抚养人生活费19年计时过长,请求费用13560.48元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郭海明应向齐老汉支付抚养费4996元(齐老汉有三个儿子,按3人抚养、计算7年)。

    被告郭海明反诉请求四原告对其车损9446元按40%对其赔偿3778.4元的请求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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