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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意识强 善保证据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27 09:15:36


    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状告某饲料公司案件,农民范某开办一养猪场,向某饲料公司购买一批浓缩饲料,使用后致使所饲养的猪死亡500余头,由于范某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保存了两袋该批浓缩饲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浓缩饲料的标识上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适用于小、中、大良种猪,药物添加剂每公斤饲料中含喹乙醇250mg。在推荐配方中显示:适用仔猪、中猪、大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根据农业部农牧发(1997)8号通知规定,喹乙醇的适用,禁用于4个月以上的猪,并且最长用药不能超过24个月。但该饲料公司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配方显示“适用于仔猪、中猪、大良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其产品标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经有关部门鉴定,本案涉及的浓缩饲料还存在蛋白质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生产的饲料属缺陷产品,遂判决某饲料公司赔偿范某经济损失50万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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