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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 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08-10-24 09:42:40


    案情:

    2007年11月,冯斌(系化名)购买一辆水泥罐车,并雇佣司机张伦(系化名)从事装卸、运输粉煤灰业务。2007年12月14日晚,张伦饮酒后往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运送粉煤灰,为检查粉煤灰是否已装卸完毕,在没有减压的情况下爬上车顶开启入料孔盖,不慎被弹起的入料孔盖击中头部致其从两米多高的车顶摔下,当即昏迷,后张伦在医院因医治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与冯斌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冯斌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7658.29元。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张伦在受雇于被告从事水泥罐车装卸的雇佣活动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张伦作为一名熟练的司机,应当知道驾驶员饮酒后以及在为减压的情况下开启入料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其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故张伦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以被告承担80% 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伦的父、母、妻、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1819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相对来讲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当事人双方对基本案件事实也就是张伦受雇于冯斌期间由于从事雇佣活动而受伤并死亡的事实没有争议。那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第一,雇员受害赔偿的责任人是谁,也就是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下面笔者主要针对侵权类案件适用的责任原则来简要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以看出:首先,在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雇主,如果受害是因为第三人所致,也可以由第三人赔偿,这种情况下选择权在于雇员,如果雇员选择了第三人赔偿,就不得再向雇主要求赔偿,第三人就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这也符合“谁侵害谁赔偿”的责任原理;如果雇员选择了雇主承担责任,雇主就产生赔偿的义务并相应获得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可见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仍然是侵害者,这种情况下仍未跳出“谁侵害谁赔偿”的责任原理;其次,雇员受害如果是第三人原因引起,雇员在选择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就是普通侵权案件,其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过错程度决定赔偿义务的大小,如果雇员存在过错或者第三人不存在就要相应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的责任;如果雇员选择了雇主承担责任,那么该案件就是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不管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对雇员受害赔偿的义务。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减轻或者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存在故意应当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仅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减轻相对人的赔偿责任。而普通侵权案件中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中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责任划分依据,过错即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由此可见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为什么一个案件的不同选择会产生如此迥异的结果?笔者认为,雇主赔偿的基础是雇佣关系,也是合同关系,雇主在雇佣合同中存在注意并保障雇员不受侵害的义务,这种责任的来源在雇佣合同,而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类似的无过错原则,因此当雇员受害时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由于不存在第三人,故在本案的处理上相对比较简单,雇员崔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冯斌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受害者张伦作为老练的司机,理应知道酒后驾驶的严重错误,也应熟知开启水泥罐车的入料口必须先行减压的基本常识,而受害人明显忽视了防范和避免,法院依此足以认定雇员即受害者存在重大过失,故依法减轻了雇主即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减轻多少,则依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裁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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