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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袋馍 店员砍伤顾客

  发布时间:2008-10-23 14:31:18


    馍店老板蒋方与顾客李某发生纠纷,遂使本店员工即侄子蒋伟拿砍刀将李某砍伤,造成李某右手外伤后第四掌骨完全骨折,右手正中神经完全受损,右手功能基本丧失,不能对指和握物。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08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山西省夏县将蒋伟抓获。

    2008年10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22岁的蒋伟来自山西省夏县,初中毕业后在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菜市场其叔叔蒋方开的馍店打工。2007年12月19日16时许,一个妇女来买馍,老板娘拿了一袋馍递给她,这个妇女说:“这袋馍不好,给我换一袋。”“馍都一样,不能换。”老板娘忙着卖馍,对其不予理睬。买馍妇女坚持要换,老板娘就骂了那妇女一句。买馍的妇女就走了,时间不长,来了三四个男人,其中一个50岁左右的走在最前面,是买馍妇女的丈夫。他到卖馍的桌子旁把馍筐掀翻了。双方就骂了起来,话不投机半句多,发展到厮打的地步。“回屋拿刀,砍他!”老板蒋方对侄子蒋伟和另一个伙计刘飞说。过了一会儿,蒋某从住处拿来一把40公分左右长的月牙砍刀,刘某拿了一把烧锅炉用的铁钩。蒋伟朝李某砍过去,朝其右肩膀上砍了一刀,右胳膊上砍了三刀,李某都躲过去了。往李某头上砍时,李某右手往上一挡,刀砍在了李某的右手上,卡在了李某右手的肉里,鲜血瞬间冒了出来。李某就用左手夺过刀把。蒋某迅速跑离馍店。老板蒋方带着侄子蒋伟连夜打的回到山西夏县老家,蒋伟在一中学食堂干活,半年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馍店老板蒋方在逃。

    “打架前某天,我们店里一个送馍的男员工在外边被打了,老板就买了一把砍刀,专门让我们防身和打架用的。”“我拿刀只是想吓唬他,没想到就把他砍伤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请求撤诉,民事部分在法院民庭另行起诉。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法院考虑到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酌定从轻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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