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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 理由能否成立

  发布时间:2008-07-23 09:23:08


    被保险人李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极力推销下,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保险金额6万,保险期间1年。李某通过转帐形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名,几天后,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单同意承保。保险期间,李某因意外事故身亡,其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后,主张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代签,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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