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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

———登封市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至上”纪实

  发布时间:2008-10-23 09:17:15


    “感谢法官,让我们做子女的真正懂得了赡养父母的道理!如果再被告上法庭,我们就要落下不孝的骂名了!”

    今年5月9日上午,登封市人民法院告成法庭内,当年逾七旬的母亲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撤回了对3个子女的起诉后,3名被告羞愧地低下了头。虽然案子已审结,但法官们意犹未尽,又趁热打铁地向前来旁听庭审的100余名群众宣讲相关法律,取得了“审结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性循环,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登封市人民法院促使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受到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近年来,登封市人民法院也先后荣获了“集体一等功”、“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等诸多荣誉称号。

                                             温情接访让群众满意

    “我们人人都能够受到院长接待,案子件件都给了说法,这样的接访活动,真好!”今年6月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永纯与党组成员、各业务庭室负责人在本院接待大厅接待来访群众时,多名当事人脱口而出。在当天的集中接访活动中,该院对接访的37件上访案件,均已进行了现场答复。

    近年来,登封市人民法院从强化信访意识入手,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步形成了着力抓好信访接待,重点建好长效机制,促进信访工作良性循环的信访工作新局面。

    据了解,为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该院实行信访案件受理告知书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信访处理机制,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该院还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合签发公告,在打击涉执犯罪方面达成了共识,带动了一大批积案的执结和涉执信访案件的解决。

    同时,该院还主动与市检察院联合签发《民行执行案件法律监督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涉执信访案件的关键执行环节,既确保了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又消除了信访人的疑虑和信访隐患。该监督措施开全国之先河,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

    该院接连出台了《信访工作考核办法》《信访责任追究办法》和《信访案件确认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的新格局。为畅通信访渠道,确保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扎实办理,保证受案部门及承办人员直接与上访人见面接触,该院推出了信访案件受理告知书制度,确保将各类信访案件落实到人。

    在此基础上,该院还建立了科学的信访处理机制。调整再审复查程序,将再审复查案件统一归口到立案二庭,便于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瑕疵案件,稳定上访人情绪,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双轨”立案利百姓

    今年5月13日,家住登封市颖阳镇偏僻山区的王老汉,因邻居侵占其宅基地,准备到法院起诉。这是他生平第一次打官司,不知道该如何诉讼,便到辖区石道中心法庭咨询。庭长岳青峰了解情况后,将该院最新推行的“双轨”方法,详细向王老汉进行了阐述,并帮其办理了立案手续,消除了王老汉到县城立案之苦。

      登封地处山区,部分农民居住在高山峻岭之中,一旦打官司,就只能到县城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增加了诉累。赵永纯在调研中发现这一问题后,认为这样的立案程序不符合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就及时牵头推出了“双轨”立案新机制。即当事人选择到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后转人民法庭审理;对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由法庭负责立案后,再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则采取直接上门立案方式,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诉讼,能让群众走100米,就决不让群众走101米。

    据了解,自“双轨”立案机制实施以来,不仅为辖区群众诉讼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且让辖区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同时增强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可谓一举多得。

                                             三记重锤整顿审判作风

    为了有效地整顿审判作风,登封市人民法院重申了十句办案忌语及法警“十条禁令”,印发给每位法官及法警,要求在庭审、执行以及日常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并在全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法,简化诉讼手续,把法庭开到老百姓身边去,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该院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对本院所审结、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结果及时通报。

    后又出台了《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合格案件的标准、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等作出了界定,促使全院审判、执行人员正确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景某上访案,因原审承办人制作了“鸳鸯判决”(同一案件,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民事判决书,却出现两个不同内容),该院在纠错的同时,对违法办案者给予了记大过处分。

多元调解化纠纷

    为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性循环,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登封市人民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调解经验丰富的村组干部、当事人近亲属作为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这些“编外法官”熟悉了解当事人的调解优势,联调联动,创造性地通过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等制度,及时快速反应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保证调解成功率和履行兑现率,不仅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也促使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在案件审判中,他们注重调解,尽力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争取做到案结事了。

    2004年,该院大金店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作为丈夫的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妻子离婚,并扬言,如果法院硬要判离,就杀了原告全家,为表示自己也不想活的决心,被告挡在法庭的车前,钻到车下,被告的过激态度使案件的审理进入僵局。该庭的法官们没有被被告的表面现象迷惑,通过侧面了解,知道了被告的真实目的是争取家庭财产。了解真相之后,法官们对症下药,很快就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同年,该院审理5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名原告均为一煤矿瓦斯爆炸受伤的工人,经伤残等级鉴定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伤残。他们为治病已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立案时,法官们考虑5名原告生活确实困难,积极协助他们申请司法援助,免除5名原告诉讼费共计42750元。审理时,法官们更是腾出全部精力,做通被告工作,除一起判决外,其余4起均调解结案,受伤的5名原告有的做起小生意,有的开起了三轮车,生活渐渐有了转机。

                                             新举措满足群众新需求

    举措一:该院与当地民调组织联建诉讼外指导中心,使一些矛盾较小的民事纠纷,使用民调外援或不用通过诉讼程序就能得以解决,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将刚萌芽的矛盾消化在基层,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6年3月,该院受理了一起赔偿金纠纷,杨某在煤矿因事故身亡,煤矿赔偿各项金额共32万元,杨某的妻儿与其父母因赔偿金的分割发生纠纷。看到这个不幸家庭的不幸纠纷,法官们下决心调解解决,但原、被告双方因为伤心根本不能面对面调解,法官们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将原来的说和人列为第三人,又拉来民调主任做外援,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调结了此案。

    举措二:为满足群众需求,该院制作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为加大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力度,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即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向被害人发放诉讼权利告知书,保障公诉案件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在场权。如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活动,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对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诉讼等权利均在诉讼权利告知书里作出明示,让被害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保障诉讼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举措三:为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制度,该院与登封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指派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可以陪同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享有与列席检察长同等的权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仅可以代表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向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实用发表意见,还可以参与案件的讨论。

    另外,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应当优先安排,对检察长的意见、建议应当充分听取,并在形成决定时依法采纳。该规程的出台,使该项法律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有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还有利于法检两院办案质量的共同提高。

    举措四:该院积极探索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途径和方式,研究出台了《关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强调党的绝对领导,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以及具有导向型、敏感性案件等,必须在向市委、市人大等部门请示、汇报、沟通的基础上,从严格立案、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宣判技巧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是严格立案。新类型案件的立案要以书面形式报审委会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前应当征询被诉行政机关的意见,尽可能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立案过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应注意走访被执行人,了解执行标的的相关情况。二是慎重选择庭审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恰当选择审理方式,并在开庭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三是确保庭审质量和庭审安全。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前应制作详细的庭审预案,对开庭时间的选择,应避开“敏感期”;严格依法使用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四是严格裁判文书制作。要求突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注意“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的有机结合,使当事人能够读懂判决,感受公正,服判息诉。五是讲究宣判技巧。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的宣判,耐心细致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六是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对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的执行,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防止因执行方法不当而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七是注重排查与防范不稳定因素。要定期不定期对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对具有信访倾向的案件,应逐案制定稳控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工作。八是规范宣传报道。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不予公开宣传报道,以免给审理、执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进行报道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使用化名,并应在案情内容上慎重取舍。

    《意见》还从防止诉讼欺诈、巡回走访办案,实现和谐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始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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