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不予备案且未作出答复 业主不服状告房管局

  发布时间:2008-10-22 14:53:48


    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未及时作出处理,未将处理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原告代表人赵先生、连先生因不服郑州市二七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指导中心作出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依法重新处理。2008年10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人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在区房地产管理局长江路办事处直接领导指导下,依据法定程序于2007年4月7日召开并成立的,同年4月25日在法定时间内报送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材料。原告人取回材料时间是5月10日,有15天时间。法律规定:“对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出具《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房产管理局既没有退回、也未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充分说明备案材料符合法规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行政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原告,原告有理由推定,视为该行政行为已经完成,接受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房产管理局制定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理由中没有明确指出对原告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理由,房产管理局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房产管理局依《物业条例》第12条之规定作为通知理由不予备案,显然是违法的。遂提起诉讼。

    在《郑州市二七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房管局辩称,2007年4月27日,申请人(本案原告)携带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来我局物业科要求备案。物业科工作人员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时,发现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不全,业主大会的召开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随即告知了申请人。后代理人将备案材料取走,并撤回备案申请。原告提供的备案材料缺少2007年4月7日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各项议案的投票结果及到会人员签名等证实其业主大会召开合法性的材料。整个小区票权数为1773票(住宅1672票,非住宅101票),原告备案材料所述的730票,未达到小区总票权数的1/2。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原告备案材料所述的730票,不足票权的2/3。因此,业主大会的召开不符合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无效。

    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复议机关的“情况说明”书证,以证明小区2006年底前小区共有1512户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认为,“情况说明”书证是被申请人房产管理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的防范措施,书证来源、形式及取得证据方式违法,该书证是伪造的。原告拿出2007年1月19日大地物业公司提交给区物业科“关于江山书香名邸小区的情况说明”,以证明2006年底前小区入住约980户。与会代表与业主投入选票箱有效票数为730票,超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同时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与会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对“江山书香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复议机关对房地产管理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等未依法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导致行政行为较长时间处于相对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房产管理局。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