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后妈的姐姐家,年仅14岁的小晨煤气中毒失小命。小晨的母亲大玲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小晨的父亲大晨、大勇(小晨后妈的姐夫)、小华(小晨后妈的大儿子)告上法庭。2008年10月22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大晨承担全部责任的30%,小华承担全部责任的10%较,大勇没有责任。
痛失儿子 母亲悲痛欲绝
十六年前,大晨和大玲相识相恋并组成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相爱容易相处难,两年的磨合,除了让这个家庭多了一个成员——小晨之外,并没有带来其他的福音,家庭矛盾垒聚起来,这对曾经让人羡慕的小夫妻最终还是分道扬镳。尚不满两岁的小晨随母亲大玲一起生活,二人相依为命,过得还算说得过去。数十年中,大晨对小晨也多加照顾,小晨上中学了,又从农村转到县城中学跟随爸爸大晨上学。
2007年12月15日,小晨后妈的姐姐因癌症在郑州住院,其丈夫大勇在郑州随同照顾。因大勇家需要搬新房,大晨就帮忙张罗着搬家。小晨和他同父异母妹妹也跟着去玩。大晨忙了一整天,才安置妥当,看屋里挺冷的,又购置了煤炉并生着了煤火。经过一天的忙碌,小晨在征得父亲大陈的同意后,当晚夜宿大勇的家中,由小华安排他和小鹤(小晨后妈的小儿子)同睡一屋。
因为天冷的缘故,也不知是谁把新购置的煤炉搬到他们睡的屋里,没想到熟睡中的小晨(年仅14岁)和小鹤(年仅8岁)却煤气中毒,两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无声无息中没有痛苦地离开了这个美好的世界。
母亲与父亲大晨、后姨丈大勇、后表哥小华对簿公堂
小晨和小鹤的离去,不仅让三个家庭陷入极度的悲痛之中,更是僵持到了不得不对簿公堂的地步。
2008年5月,大玲处理完儿子小晨的后事之后,一纸诉状将大晨、大勇和小华告上法庭,以小晨系帮忙搬家出事,被告小华对小晨的照顾有过失,且大勇新家的煤火设置不合理,存在隐患,以及大晨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302808.50元的50%,并提供了数份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被告针对原告大玲对小晨帮工的诉称,辩称帮忙搬家是由大晨主动组织,且小晨虽然在场却并没有参加搬家,而是陪同一个小妹妹玩耍;针对新房存有隐患的诉称,辩称设置煤炉不存在问题;针对小晨夜宿后姨丈家的事实,辩称是经过大晨同意的;针对被告大勇责任的诉称,则辩称被告大勇当时并不在家,而是在郑州某医院照顾其妻子。该事件完全是意外,三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父亲与小华分别担责30%和10%,大勇无责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事件发生之时后大勇在郑州某医院照顾妻子,并不在家中,对小晨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小华系成年人,在同意小晨留宿后,便负有保护小晨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意识到将十四岁的小晨和八岁的弟弟安排同睡一屋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故小华对小晨和小鹤煤气中毒事件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判令小明担责10%;基于大陈和小梅同为小晨的法定监护人,小明应向小梅承担其应赔偿份额的5%。
被告大晨作为小晨的法定监护人,在监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小晨的死存在过失,但因还是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职责,故综合分析后认定大陈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
大晨和小华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致小晨煤气中毒而亡,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大玲要求的丧葬费因大晨在处理小晨后事时已经支出,而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因小梅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至此,一桩因煤气中毒酿发的惨剧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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