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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办丧事又出交通事故 主人受损后向帮工人追偿

  发布时间:2008-10-21 17:28:46


【案情】

    2008年10月1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帮工人向有重大过失的义务帮工人追偿损失的案件,判决有重大过失的义务帮工人赵新建给付被帮工人赵高臣赔偿款4200元。

    2006年10月2日,因赵高臣母亲去世办丧事,安排赵新建驾驶车辆,载着赵某、杜某等人去火葬场帮忙办理丧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杜某等人受伤。赵某、杜某等受伤后,作为主人的赵高臣赔偿无偿帮工人赵某、杜某医疗费等损失21000元。随后,赵高臣以赵新建对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失为由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新建给付损失36100元。

    另查明,2006年10月7日,该交通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新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判词精要】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此案中,赵新建在赵高臣的安排下无偿为赵高臣办理家庭事务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赵新建作为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赵某、杜某受伤,赵高臣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新建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赵高臣已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赵新建承担相应份额。根据赵新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赵新建是无偿为赵高臣提供劳务的事实,赵新建应承担赔偿第三人损失的20%即4200元。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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