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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筑市场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8-10-21 10:41:50


    百年不遇的大地震已经过去,断壁残垣留给我们的不仅是悲痛,还有深深的思考。这次地震受害最严重的都是乡镇,在强烈的地震下,预制板构造的民房在瞬间被夷为平地。而在大城市,框架结构的楼房抗震性能则要好得多。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便是民房建筑市场的不规范。

     一、农村建筑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市场异常活跃,但农村建筑市场极不规范,一些建筑队在不具备施工资格、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建筑活动;建筑队伍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绝大多数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就揽活上岗,一些建筑队中的"工人",农忙时下田耕种是农民,农闲时拿起瓦刀是"工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建材市场混乱无序,部分建筑队在利益的驱使下,使用劣质建材,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无质量监督,完工后又没有验收……凡此种种,致使农村大部分建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二、目前农村建筑工程事故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承包人不具备从业资格。有关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应有的技术设备。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而在农村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他们拿起锄头是农民,拿起瓦刀就是建筑工人。上岗前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培训,无从业许可证,无安全生产知识,无必要的建筑设备,因此存在着很大的事故隐患。

    2、农村建筑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规范我国目前比较混乱的建筑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村建筑队遍及各个乡镇,国家的建筑管理行政部门对他们缺乏有效的监管,是建筑市场事故频发的又一个原因。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尽自己的管理之责。农村民用住房建设一般都采用承包形式,或包工包料,或只包工价。建筑过程中,发包方没有建筑方面的有关知识,本应严格审查施工方的资质证书,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现在却只凭感觉行事;而承包方为利益驱动,不顾设备简陋,不顾建筑工人的身体承受能力,超常工作加班加点,亦不注重质量监督,忽视安全生产,因而引发安全事故。

    4、农村不少水泥预制生产小厂无任何资质证明和技术部门核发的质量标准而生产水泥预制件。有的钢筋规格达不到要求;有的水泥达不到规定的生产标号,致使生产的水泥制品质量低劣。由于部分农民群众在建房上盲目攀比,自己又确实没有实际能力,为图价廉,只能用低劣的水泥制品"讲究"建房,从而引发安全隐患。

    三、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的途径。

    1、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监管。将农村建筑队(或建筑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就从业资格、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的建筑市场进行规范,制止农村建筑市场的无序状态,使之有法可依。行政监管方面可由县级建委授权于乡镇的企业办公室对农村的建筑队(或建筑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由农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经常地对区域内建筑企业或建筑施工队进行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建立档案,核发证书,掌握其资金、技术、人员、设备、资质等多方面的情况,对农村民房建筑也应该采取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改变过去民用房屋不用监理的作法,将农村民用建筑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对不具有资格的建筑工程队要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专业培训。各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劳动部门联合对农村建筑队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建筑资质、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建筑技能的培训。可由县级的劳动部门利用年前、年后两季培训,通过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坚决制止无证上岗,彻底消除质量隐患。

    3、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和对建材市场的管理。对农村民房建筑也应该采取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改变过去民用房屋不用监理的作法,将农村民用建筑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管理,统一管理,持证营业,质量跟踪,彻底消除质量隐患,给农民群众一个好的建设、生存环境。

    地震留给我们很多思考,其中含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问题,我们应当防患于未然,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对某些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也是对那些在天之灵的告慰。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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