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事在一起说笑纯属正常,登封一青年却因此疑心女友见异思迁,一怒之下竟引火自焚殉情,结果不单烧伤了自己,又烧伤了女友和同事。昨日。登封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刚满20岁的郭某系登封市东金店乡人,2007年元月,郭某经熟人介绍到登封市区某饭店打工,不久与同在该饭店打工的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李某是个单纯善良的女孩子,喜欢说笑,跟饭店的同事们合得来,人缘很好。郭某为此心里不满,每见李某跟别的男职工说笑就不舒服,总怀疑李某会变心离开自己。李某知道后为此经常开导郭某不要疑神疑鬼。郭某不以为然,反而疑心更重。
2007年5月某日深夜23时许,郭某在饭店男职工宿舍内,因为白天李某跟一男工说笑之事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忍无可忍怒斥郭某不尊重自己。郭某恼羞成怒,冲到饭店楼下大门内侧酒精存放处,手提一桶酒精返回二楼男职工宿舍,先照李某身上泼撒酒精,被同宿舍的男工劝阻后,郭某又往自己身上倾倒酒精,后用打火机点燃,引起大火,致其本人和李某及同宿舍的男工杨某等人被烧伤,职工宿舍内的物品被烧毁。幸亏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及时赶到扑救,没有造成重大火灾。经鉴定,李某身体烧伤程度为轻伤,两名男工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宿舍内被烧毁的被褥、床板、玻璃及墙面等物品价值共计19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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