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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被盗私装铁门 法院判决予以拆除

  发布时间:2008-10-20 09:23:44


    为了防止自己家中被盗,便私自在楼梯上安装铁门,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居民对楼梯的使用权。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刘某将其在楼梯上安装的铁门拆除。

董某与高某、刘某同是一小区居民,并且住在同一楼栋。2003年夏天,董某与高某、刘某居住的小区经常发生小偷入室盗窃事件。为了防盗,住在五楼、六楼的高某、刘某就在其所住楼栋的四楼至五楼的楼梯上安装一扇铁门,除了住在五楼、六楼的四家住户拿有铁门钥匙能上到五楼、六楼外,其他人无法上去。董某住在四楼,发现自家门口的楼梯上被安装了一扇铁门后,就多次要求高某、刘某将铁门拆除。但时间过去了几年,问题仍未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气愤的董某将高某、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期将大铁门拆除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同共有的楼道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高某、刘某私自在公用楼道上安装铁门,影响了董某对楼梯的使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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