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圆发财梦不去寻找正当途径,却将手伸向联通基站,盗走基站内的48块电瓶共计价值13440元。近日,新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已交纳)。
2007年11月10日21时许,吴某伙同武某(在逃)预谋后,驾驶豫AF4480号红色华阳牌面包车,携带长短撬杠等作案工具,到新郑市观音寺镇姚张村西,将该处的中国联通基站防盗门撬开,将该联通基站圣阳牌2V300Ah型电瓶48块全部卸下,正在装车之际,因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吴某伙同武某弃车逃跑。后吴某被抓获归案。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8块电瓶共计价值13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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