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亮、申砖,赵义增、陈铁旦均为中牟县大孟镇某村的村民。而四人却“兔子专吃窝边草”, 相互配合,专偷本村的东西,有偷有掩饰的,祸害乡邻。
2008年6月27日23时许,刘金亮、申砖预谋后,窜至本村申山河家,由申砖在外望风,刘金亮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申山河家东屋门打开,将屋内放在衣柜上皮箱里的7000元现金及抽屉里的13元现金及银元一个、古铜币16枚、玻璃手镯2只、Cu、Ag合金手镯2只、玛瑙手镯1只盗走,次日二人将Cu、Ag合金手镯2只、银元一个以85元的价格卖到中牟县城一古玩店内。刘金亮将剩余玻璃手镯2只、玛瑙手镯1只、古铜币16枚,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赵义增。
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刘金亮、陈铁旦预谋后,窜至本村刘正伟家中,将刘正伟放在北屋一木箱内的2只钮丝银手镯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义增。
2008年2月份的一天22时许,陈铁旦窜至本村刘海漫家中,将刘海漫放在家中东屋的一块“风帆40Ah12V”牌电瓶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将该电瓶卖给刘金亮。
2008年2月份的一天22时许,陈铁旦窜至本村刘海亚家中,将刘海亚放在家中东屋桌子上的一部“CECT-S580”牌手机盗走。
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陈铁旦窜至本村赵二春家中,将赵二春放在家中北屋东间床头上的一部“诺基亚1110”牌手机盗走。
2007年5月份的一天,陈铁旦窜至本村梁老军家中,将被害人梁老军放在家中东屋的一部耕地用的铁犁盗走,后以18元的价格将铁犁卖给一收购废品的。
中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金亮、申砖、陈铁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义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又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亮、申砖的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金亮、申砖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金亮、申砖、陈铁旦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义增可依法单处罚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金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申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陈铁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赵义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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